通姦為什麼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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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姝霈、秦芝雅 報導)

5月29日,吵了很久的通姦行為,終於在大法官的第791解釋中,確定為違憲的手段,正式除罪化了。

到底何為通姦呢?根據刑法第239條妨害家庭及婚姻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通姦的構成要件,必須為男女雙方性器官接合,除此之外,皆不算數,這也是為什麼眾所皆知的「抓姦」,必須直接衝現場,就是為了抓到性器接合的那一瞬間。 在我們一般人的認知中,通姦是相當嚴重且違反道德倫理的行為,因為在有配偶的狀態下,還與其他人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可以說是對自己的配偶相當不尊重,而且在很多個立場看來,都非常不恰當。無論是什麼原因,都是不應該違背自己的良心。

那既然這是一個這麼讓人無法接受的犯罪行為,那為甚麼我們還要除罪化呢?以下為大法官於民國91年所作成的釋字554號,主因是一位高雄地院的法官葉啟洲在審理因通姦罪而被起訴的刑事案件中,曾裁定要停止審判,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他的立場是希望能除罪化,最大的關係就是因為他覺得用刑法來處罰通姦行為,違反了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主要分為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原則:所謂適當性原則是指,手段要能有效達到立法的目的。但葉法官認為通姦罪的存在,對立法要嚇阻通姦行為之目的沒有實質幫助,因為通姦行為的產生大多數因為自己與配偶的感情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了,不會因為有了刑罰而因此減少通姦罪的發生。

2必要性原則:有沒有同樣有效,也可以達到目的的更小侵害手段。刑罰對婚姻或感情維持沒有太大幫助,而且容易產生反效果,並不是達成婚姻美滿的最好方法。自然也不會通過必要性原則。

3衡量性原則:雖然刑罰能達到處罰的目的,但是會產生更大的壞處,一面如果用刑罰來處罰通姦者,而萬一是在有小孩或家庭的狀況下對小孩子而言是很大的傷害。另一面因為刑事訴訟的規定是可以只對第三者進行提告。通常第三者都是女生甚至是被性侵的對象,不僅對外遇者無傷害,反而是對第三者造成另一種傷害,可以說是相當不公平的。

2017年4月27日,作家林奕含之死,就是林父忌憚女兒被師母控告妨害家庭,而不敢控告狼師誘姦性侵,最終產生的憾事。 除罪化以後也許會有權益被侵犯卻無能為力,我們認為通姦行為的處罰是很難達到平衡的(無論是心理上、還是懲罰上)因為任何的刑罰幾乎都會剝奪到一個人的生命權利、而心理上,也會不舒服、不好過。只能說通姦行為到底如何處罰,真的令人難以衡量處罰的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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