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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推展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補助要點

2010/02/10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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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推展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補助作業要點

壹、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貳、 依據
本基金會設置條例。
參、 申請資格
一、原住民個人。
二、原住民團體: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原住民族團體。
三、公私立學校,以原住民地區學校或原住民重點學校優先。
肆、 補助項目及規定
一、補助項目:
(一)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之調查、研究及學術研討會。
(二)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之創作、研習與活動。
(三)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之著作出版及其他傳播活動。
(四) 原住民族參與國內、外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交流活動。
二、 補助原則:
(一) 同一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就同一補助項目每年僅補助一次,每年至多補助三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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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 補助標準:
(一)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之調查、研究及學術研討會每次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之活動與研習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之著作出版及其他傳播活動至多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 原住民族參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交流活動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伍、 申請與審核
一、 申請程序:
(一)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或立案證明、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各二份,連同計畫書電子檔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但公私立學校不必繳交證明文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緣起。
3. 計畫目標。
4. 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或贊助單位。
5. 計畫實施時間。
6. 計畫實施地點。
7. 計畫項目與內容。
8. 經費概算表。
9. 預期效益。
10. 計畫執行評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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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基金會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二、 申請時間:
(一) 申請作業共分二期,上半年從二月一日至三月二日,下半年從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 著作出版可於著作完成後二年內申請。
三、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審查標準:
1. 申請者以往推動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工作之具體成效。
2. 申請計畫主題具急迫性。
3. 參與人員共識及參與程度。
4. 計畫執行對原住民之受益人數及影響。
5. 原住民族語言使用之成效。
6.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二) 申請案受理後,本基金會將就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邀集專家學者5-7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其中並應有2分之1以上原住民,對申請案件進行實質審查。
陸、 撥款
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核銷及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補助對象為個人及民間團體者,計畫施行之原始憑證不必送本基金會核
銷,但申請者應保留相關帳證7年,俾利審查。
二、補助對象為公私立學校者,需檢送領據及全部之原始憑證。
三、受補助者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成果報
告書、照片、光碟及相關資料,報本基金會辦理核銷撥款,當年十二
月底始完成者,報本基金會核銷作業最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逾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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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補助。
四、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
規定者,除應依法負責外,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柒、 考核與評鑑
本要點各補助項目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者必須依本要點之規定及本基金會核定通過補助申請書之計畫內
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做為核銷及日後考核之依據。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
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函報本基金會核備,未經核備擅自變
更者,本基金會得視實際情形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受補助者如對本
基金會之決定有任何異議,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基
金會提出申覆。計畫因故延期,須獲本基金會事先同意,至多以一次為
限。
三、受補助者應依本要點,檢送成果報告及相關附件資料予本基金會。未依
規定檢送前述資料者,本基金會得視實際情形撤銷其補助,或追回部分
補助款。
四、活動期間內,本基金會得派員前往訪視考核,或安排評審委員就計畫之
執行、品質、成果、效益等與原計畫進行評鑑。若評鑑結果認為該計畫
之執行、品質、成果、效益等未達原計畫之預期,本基金會得定相當期
限,要求受補助者就該計畫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基金會得視實際
情形保有保留部分補助款之權利。
五、受補助案若因故撤案扣款,將列為紀錄,提報下期審查會議,作為補助
與否之參據。
捌、 附則
一、受補助者同意就其所受補助之作品、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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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本基金會以非營利目的作公開發表與利用。
二、各補助項目如有計畫內容對整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事項
有重大助益,或本基金會因業務需要,得經專案核可,進行重點補助。
三、受補助者同意依本基金會指定方式,於活動會場或媒體內容之適當位置
或時機標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補(贊)助」字樣。
四、受補助者同意於媒體宣傳稿、文宣品及出版品中,配合本基金會指定方
式,將本基金會列為補(贊)助單位。
五、受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
情事致本基金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對
本基金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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