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局濫告受理太草率,台北市政府該被譴責「檢舉個資外洩」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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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報導!

案主陳述  (本案凸顯了警方濫用刑法128「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濫用刑法125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上圖是案主提供給記者之文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話說108年正值總統立委選舉之前,一個自稱在台北市社會局身心障礙科任職的邱員,居然上班也在貼個人和社團臉書,涉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法+公務時間私務暨政黨貼文」。

基於監督市政,案主108.10.22以通訊軟體入線市府1999詢問,結果人事和政風都推不是他們負責,只好跟客服主管楊小姐述說,要求查辦。(案號 T10-1081022-00313)參下圖

108.10.22當天18:20:10自稱孫專員撥電給案主,談話過程讓人非常訝異,推說是邱女媽媽所為。(電話音檔請市府查證,至今還不敢正式答覆,音檔是孫專員還是另有其人呢?ps邱員臉書自稱有音檔)

2020.01.30-15:47:23接到中山分局第2小隊葉先生稱一位鍾女告案主盜她帳號(妨礙電腦使用)
當天案主配合到警局作筆錄,筆錄提告人一問才知是被案主檢舉涉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時間私務暨政黨貼文」的「台北市社會局身心障礙 科任職的邱員」之母
案主說「台北市社會局身心障礙科任職的邱員」之母居然有案主個資,還能到警局直接指名告案主,這就表示了「台北市政府」洩密了檢舉人個資。
「台北市社會局身心障礙科任職的邱員」之母,濫告案主盜她帳號(妨礙電腦使用)已「不起訴」,也推翻了「邱員之母」切結「被盜帳號」的謊話殊不知,至今「台北市政府政風處」還敢胡說「查無具體」。

案主對於「台北市政府政風處暨人事」的低智商,深感不可思議 ,

下圖直接來拆穿「Pei Shan Chung」持有人就是「邱女」非「鍾女」

上圖事實一: 108.10.14 14:57 更換封面是邱女本人與柯P合照(大頭照也是邱女)截圖時間108.10.21
上圖事實二: 108.10.02 16:00上班時間,邱女貼文並附貼邱女在工作場所相片(大頭照也是邱女)截圖時間108.10.21
上圖事實三: 邱女被告知108.10.22案主檢舉她當天晚上所有假帳號更換大頭貼+背景+刪文」,卻漏改「邱女生日 7.29」截圖時間108.10.24(中山民權一電話通知,邱女與其母提告二案刑事)
上圖事實四:  邱女民眾黨員通知的真實姓名是「邱女」生日 「1991.7.29」。截圖時間108.10.21
以 上,足以證實「Pei Shan Chung」持有人就是「邱女」。故案主檢舉資訊有憑有據,具名檢舉於法有據。
反觀,被檢舉人暨其母聯手提告的誣告濫告行為,全都是憑空捏造,只因被檢舉人想為自己的不法,提出的造假說詞,目的就是續任台北市政府閒缺。
台北市府政風暨人事,寧願相信一個滿口謊言,卻無視有憑有據的事證,打擊檢舉人對公權力執法的信任,反問柯P團隊的清廉,是繼續採放任縱容嗎? 市府不追究邱女「檢舉個資外洩」,更放任臉書繼續對案主無的放矢的誹謗抹黑
市府還胡亂推責說是刑事提告就不管了,有點耍白癡忽悠案主,反問市府組織內部的行政權呢?自廢武功圖顯市府的法學素養差,完全沒有行政和司法分立的概念。被檢舉人提濫告僅能算是兩造私權糾紛市府內員工洩漏檢舉個資損害官署顏面是公法上的行政裁量,公部門不檢討不反省不改進究竟是什麼制度二者混談足顯常識不足
被檢舉人與柯P及太太多次合照,就可因此獲得續聘市府和違法免責權,倘若如此真是令人大開眼界了!
記者檢視案主事證後,非常明確也可以辨識出「Pei Shan Chung」持有人就是「邱女」,「查無具體」顯然怕被扣績效和考績吧!

案主反應

1.這件不起訴,回送「誣告」大禮,送入監若不起訴,案主一定會送法官評鑑聲請/請求
2.對於台北市政府的無能,似乎柯P也不知被蒙蔽還是知情呢?
3.最倒楣算是檢察官和警員。
4.警方受理報案要精準明確。
5.提議要設SOP,避免濫告者「一而再,再而三」亂告。
6.警方受理提告基於「憲法第16條」,但警方也要落實防範「刑法第169條誣告」,對無辜的她人(如案主)受害。
7.邱女與母濫告至少三件,被檢舉為何不等查察呢?無非是「作賊心虛」,公務從業員誣告成立應該要入監吧!

案主建議

請報案者填寫報案申請單,填齊申請人姓名+身份字號+住址+手機,被告(誰).,舉證內容要明確.(如吵架就得提出證人、錄音、錄影,不能受理空口白話, 否則檢察官也會很困擾吧!)。
1.申請單資料齊備,舉證內容不足以證實有確實事件,就駁回受理。(避免如案主被誣告的案件發生)
2.申請單資料齊備,舉證內容足以證實有確實事件,受理。
 

記者見解

1.認同案主想法。
2.確實可預防濫告,減少檢察官案件。
3.請案主直接陳請警政署,要求研議及改善。

記者採訪心得

1.案主檢舉反遭邱員持檢舉個資與其母,捏造不實之謊言,以報復性手段對付檢舉人,台北市政府該被譴責「檢舉個資外洩」不處理。
2.案主想法可制止濫告,不過要受理報案,需要專業及常識足夠,一般派出所可能接錯受理機會大,除非以專責受理人。

刑法128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地檢署毛案件一大堆,拜警局的濫行受理所致使,檢察官懶得辦,幾乎用了不用負責也不會出事的更不會被閱卷的不起訴吃案濫裁手段(刑法125條第一項第三款「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警局胡亂受理案件,縱容濫告者藉警力調出對方個資,以利尋仇。濫告者捏造不實的謊言,警局偵查隊理應先查,居然連最基本查證都不做,無憑無據就受理了濫訴案件,最有問題的就是警政署的管理和受理辦法及程序!
警方合法受理程序是,(1)民眾報案>(2)分局偵查隊先查察提告者所說的事證>(3)正確無誤受理or不正確視同捏造,即可拒絕受理(刑法128條),並以社維法處罰濫告者(如妨害公務、誣告、造假等逕行移送地檢)>(4)提告事證查證無誤,受理隨即移送對造當事人戶籍地之分局製作筆錄(刑訴法第5條地檢轄區)>(5)筆錄完成移送地檢署。 

公民記者humanrights聲明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因政府公權力執法的無能,導致民眾受公法保護的權益受損,事事陳請檢舉皆被以「無作為」的回覆文吃案了事,甚至以行政程序法第 173條直接吃案從此不回覆,各案主四處求助無門,記者「如實揭露」,由全民公評論斷,作者特此聲明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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