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 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主要是針對無事證判刑查找相關法令分享有需要者參考
●基本人權
人民遭受罪刑時,
➠ 沒犯罪,卻被惡徒捏造不實罪名提告汙衊,對於這種天降莫須有的罪名時,無罪的善良人,卻需至警局製作筆錄,進而地檢偵查出庭應訊,所有程序無論是時間、精神體力、車資請假扣薪、亦或是聘請律師等等,都是支出成本之開銷,最重要的是名譽損傷,因此倘若是記者被誣陷,當然一定告到底,絕不允許被誣告,還乖乖不吭聲,無聲的免除了濫告者誣告之罪。
➠有罪,無論過失或是故意者,求原諒是必須,若是莫須有加諸,記者也請嫌犯自己了解攻防須知。有人犯罪是事實,但莫名多接收幾件自己沒做的壞事,針對這些無端壞事,請求查察是必須主張,我國檢察官都是落井下石型或是不想多惹事型較多,沒空沒時間去查真相,幾乎都是書面審案,連書狀都沒看的,若期望檢察官當青天,想都別想吧~
●無罪推定 ✒ 主張: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 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目的在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合法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俾發現實質的真實,即使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然若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該自白仍非刑事訴訟法上得據之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當不得單憑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5809號刑事判決參照)。再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 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67號判例要旨亦甚明確。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 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 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5809號「然若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該自白仍非刑事訴訟法上得據之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當不得單憑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 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 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67號「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
➠ 無罪推定之權利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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