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地檢署檢察官,縱容「惡劣濫告者」,無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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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地檢署檢察官,縱容「惡劣濫告者」,無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07號,無法為監督公務不法成了被告「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

我國檢察體系真令人失望透頂,原來偵查都是不看事證,不查事實,不交叉確定犯罪事證,不追訴犯罪、不伸張正義、 不維護公義、不安定人心的呀! 倘若檢察官具有檢察官倫理規範的基本道德良心案主之案情,簡單到國小生都可分辨真假虛實,何以我國檢察官看不出「自導自演」栽贓案主的濫告者是「有罪」呢?無辜被告的案主,雖已獲三件「不起訴」處分,基於案件是濫告者捏造栽贓,因此案主完全不會感謝「檢察官還給清白」,反而不解為何不起訴濫告者呢?

三件濫告起因是「公務檢舉」,濫告者是任職「台北市社會局」邱郁雅(其母頂替邱之犯行,母女二人聯手一起捏造不實並栽贓誣陷案主), 柯文哲下屬包庇到底的不處理,看來與柯文哲合照是可以得到『庇佑』吧 ~ 案主是個小市民敵不過「台北市政府」全面包庇 ~ (黃珊珊副市長直播時,說到市府員工沒告知錢櫃大火前有過聯合大稽查。這種故意隱匿事件,在市府內,應該太多了,多到來不及坦承,就被人揭發! 台北市府公開透明完全是假的。)

【公共議題/humanrights報導】

本件案主百分百被冤,只因 「監督公務之不法」之公務檢舉案件,竟然衍生三筆濫訴,即便案主全獲不起訴之處分但對「濫告者」的惡意捏造和轉嫁誣陷案主的母女倆,被檢舉人教唆母親頂替,還向市府切結。案主真不知市府陳請檢舉案的保密程序,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怎會是大洩密的查察方法呢?又怎允許和放任濫告者持檢舉個資去提告呢?台北市府的不作為和濫告者如此「惡劣行徑」,令案主太生氣了。難不成「全民監督」是空話嗎? 案主因監督台北市政府公務從業員,公務時間從事個人及政黨臉書貼文之不妥適,這種猶如台北市府養網軍的情事,不該檢舉嗎?  試問拿公帑在民眾黨政黨社團貼文,不該被檢舉嗎?


上圖是濫告者「自導自演表揚社會局邱郁雅」的網路截圖,會被截圖起因是108.10.22晚,自稱台北市社會局孫專員通話中,告知案主「Pei Shan Chung」音譯「鍾佩珊」,是「邱郁雅」母親帳號,然後推為「邱郁雅母」所為行為。這可奇了,(下圖)案主檢舉通話完全沒提到帳號名稱,該孫員竟也可以直接「對號入座」坦承有「Pei Shan Chung」帳號(108.10.22案主由自稱孫專員通聯中才獲知「邱郁雅母」為鍾佩珊)

前述圖文於108.10.23晚,透過google大神關鍵字一搜,才看到濫告者誇張的張貼於東森新聞「自導自演表揚社會局邱郁雅」之貼文,遂隨即向台北市政府檢舉。案件日期是108.10.24,殊不知,揭發當天晚上,濫告母女倆一起至警局提告,
將其「自導自演表揚社會局邱郁雅」事件,轉嫁誣陷案主,濫告者如此行徑意圖更顯惡意,參「47年台上字第160 號、70年台上字第2034號」刑事判例「反指為被告犯罪行為,顯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濫告者明知自己違失,還不知反省,一點悔意都沒有,論其「意圖、動機、目的、手段」顯惡意之故意非過失(參刑法第57條),刑法第134條加重裁處較適合「違法亂紀」不合格的公務從業員。
案主提出「有憑有據」實證,檢察官無視明確的證據還是裁「不起訴」,這種「檢察官」真的不會「冤枉好人」嗎?真能「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嗎?「不起訴」結果, 顯然證實檢察官是「不及格」,令案主太不服了!
 
本案案主提出如下疑問

1.108.10.22撥電給案主之音檔是誰?通聯過程中,市府現場有誰在?來電自稱姓孫專員,通話錄音已給台北市府查證,至今從不正面回應,聲音是誰?
2.108.10.22檢舉前,「Pei Shan Chung」貼文,除帳號外全是「台北市社會局邱郁雅」的資料,作何解釋?
3.108.10.04「台北市社會局邱郁雅」與柯文哲早上合照,上班時間「貼文」,作何解釋?
4.108.10.24濫告後,刪隱「Pei Shan Chung」內所有貼文,「Pei Shan Chung」改帳號為「LIzabeth Chung」改圖檔,作何解釋?
5.108.10.24濫告時,濫告者從何取得案主檢舉個資呢? 疑點一,信義分局警訊時,警員說濫告者稱「從電話主機顯示」(可會勘警訊錄影錄音)。然而,疑點二,不起訴書內容卻說「案主向濫告者提供」。濫告者胡說八道,檢察官有查證嗎? 案主檢舉個資從何取得,作何解釋?
6.不起訴書內容有台北市府提供之「109.01.16 北市研話字第1090090116號、109.01.17 北市社政字第1093009638號」等公文,為何沒有寄給案主呢? 公文內容,案主嚴重懷疑有加油添醋造假不實內文檢察官不允調閱,沒有妨礙案主維權嗎?
7.最奇特是108.10.22電話檢舉和自稱姓孫專員通話,案主都未提起「臉書貼文」帳號是什麼?何以肯定案主指的「臉書帳號」是「Pei Shan Chung」呢?
8.公務檢舉的查察和保密,台北市府的SOP是直接叫人來問喔,仿佛問老王「你賣的瓜甜不甜」,查案常識都沒有,這個自稱姓孫專員,查案也太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9.108.10.22檢舉,108.1024提告,短短三天,證人是誰呢?真的查證到足以讓邱郁雅感到「名譽受損」的真實內容嗎?檢察官居然將台北市府109.1公文彙整結論,認定檢舉案件多足以讓被檢舉人感到妨礙名譽,反問,檢察官有請證人嗎?這種公務檢舉案,所有受理經手人都得閉嘴,誰敢出面坦承說了什麼話和談話紀錄嗎? 憑著邱郁雅空口白話,檢察官可以不看事實,不查證據,任憑邱郁雅胡說八道都信,怎不反擊邱郁雅作賊心虛與其母濫告三件呢? 再反觀,台北市府對邱郁雅之檢舉案件,一件都沒查,居然連國小智商都沒有唷,也不出面告誡制止邱郁雅濫訴情事,怎麼看就是鼓勵興訟,一旦興訟一拖已一年,免除台北市府查弊責任外,更可保全邱郁雅工作順利,一舉多得的好處。 任憑案主提出有憑有據截圖事證,被檢舉人僅是空口白話,在完全無法自清的情況下,全推給其母鍾佩珊頂替,再由鍾佩珊向市府政風,自承一切犯行皆為其個人所為與邱無關,政風也真的只採信一紙切結書,即便鍾佩珊「轉嫁栽贓誣陷」濫訴的侵入電腦案獲不起訴後,台北市政風也不作為。所有檢舉內容明明有事證不必心證不必推理,台北市政風卻都不採信。不然請問台北市府,案主108.10.22檢舉前,邱郁雅資訊為何以假帳號貼文呢?上班也貼文,下班也貼,似乎是柯文哲府內的網路紅衛兵,說說看市府養了多少假帳號網軍呢?造勢簽名會邱郁雅到場,柯文哲市府辦公照邱郁雅也拿得到,案主很不解,邱郁雅算是臨時聘工,還是假藉市府缺的網軍人員呢?
10.栽贓案主至東森新聞貼了「表揚社會局邱郁雅」之貼文,被檢舉人明知自己所為的「自導自演」目的,主要意圖想炫其豐功偉績,以利明年獲得續聘機會,居然將其犯行「轉嫁栽贓誣陷」胡說八道說是案主所為。案主說了賭「說謊者全家死光光」以示清白。
11.鍾佩珊於109.5.17發生車禍,109.06.15秀出傷勢,令人無法置信,車禍事故當下送急診了,還能即時貼文,請問是用腳寫貼文嗎?
圖1.貼文寫著「疼死我了車禍」看傷勢圖,反問即時貼文誰貼的呢?


12.錢櫃大火,邱郁雅住家都看得見濃煙大火,明明離錢櫃同巷左右邊幾步路(下圖1),竟謊稱前往市府路。在現場窮拍照錄影,還提供給記者相片和影片,公開刊登於各大報導上,內容大大的標註「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邱郁雅」(報導)(下圖2),請問火災救災現場湊熱鬧拚名氣,心態是什麼呢?在火災現場逗留妨礙救災及動線已是非常不妥適的行為社會局也沒有派任協助傷患或是特派任務邱郁雅充其量也不過是個路人甲罷了!即便記者索取資料,有何必要將「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搬出檯面呢?何況邱郁雅並非國考公務員,只是臨時聘工秀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官署頭銜,是要全國民眾都認識她嗎?真是給台北市政府丟盡臉。(看下截圖)
圖1,邱郁雅住家,明明離錢櫃同巷左右邊幾步路(下圖1),竟謊稱前往市府路。

圖2,在火災現場逗留已是不妥適行為,報導內容大大的標註「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邱郁雅」

 


以上,台北市政府全知道,就是不查辦惡劣品德的聘工,太了不起,憑幾張與柯文哲合照,和柯太太合照的相片就是任職台北市府的保命符!

【誣告罪(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581號)】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更遑論,濫告者將「自導自演表揚社會局邱郁雅」之事件,栽贓給案主(參47年台上字第160 號70年台上字第2034號刑事判例:「濫告者以自己所為之事實,反指為他人犯罪行為,顯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

●【被告閱卷權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5.11.21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106.01.05 准予原告影印被告....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監聽譯文之行政處分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6.02.03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107.02.26 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判決(107.06.28 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影印)
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582號判決(108.12.19 上訴駁回-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結論︰被告閱卷權益---應允,可惜,至今法務部全國地檢還是沒有更新行政法院判例!

●【刑事被告本人之閱卷權】被告基本的閱卷權益被地檢剝奪,若地檢作為「依法執法」值得信賴,倒也無妨。 但從案主案例來看,顯見地檢裁定過度「個人主張」。以案主實案,被濫告還洩個資給濫告者, 同理心想,若是發生在讀者你的身上,會不會覺得太冤了呢?檢察官並無遵循檢察官倫理規範也不依檢察官守則為案主被侵權益懲戒濫告者,反而必須案主提告才能受理這種謬為「太荒唐」更浪費檢調重新偵查的資源


●報導心得與見解
檢察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守則寫得清楚明白,怎知檢察官違法濫裁還是很多。我國民眾對檢察官及司法判決多數不滿,更多的不信任,不是民眾有何偏見,而是裁判及判決書理由是無法讓全民信任的。
➠保密義務參「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八點
✔【我國法律無法保障善良民眾】
✔【我國警察體系無法落實保護民眾】
✔【我國檢察體系無法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我國司法體系無法真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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