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萊豬目的不明且食安認定雙標】
官方「開放美豬問答集」未解釋為何非吃萊豬才能讓台美關係更加緊密?若進口美豬卻嚴禁萊豬就是製造貿易障礙,一堆國家早就挨告了。政府一方面規定校園禁吃萊豬承認安全性有問題;另一方面卻說會加強標示查驗以保障食安而造成明顯雙標,不但稀釋了消保法第7-1條必須向消費者舉證產品安全之規定,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不得為差別待遇的規定。
【諮議主體不符食安法規定】
萊豬進口的諮議未依食安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卻改以食品營養安全諮議會來諮詢審議,食安法對兩者組成有不同規定。食藥署表示2012年曾召開過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故該署認為召開食品營養安全諮議會就可審議影響食安的MRL。一方面說無需進行風險評估諮議,卻又在諮議會提出風險評估報告而非食品營養安全報告,諮議主體錯亂不符食安法規定。
【未評估心臟不良影響及長期食用風險】
台灣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動物毒理試驗和引用生產萊劑的Elanco人體試驗結果推算MRL,專業性無庸置疑。但報告坦承尚無長期食用萊劑的研究資料可供致癌性風險評估,且美中不足似缺乏萊豬樣本殘餘量分析以便和CODEX建議的各部位殘餘量標準(MRL)比對,也未進行短中長期人體試驗以提供具科學證據之風險評估。此外,未見探討屠宰加工業因新冠疫情嚴峻而萎縮下極可能導致飼養期延長並造成萊劑殘留量不確定性風險大增的問題。
對於反對萊劑國家或地區(包括歐洲、中國、俄羅斯、非洲、中東、和英國)所提出的負面質疑報告,國內除引用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報告提及「若民眾因食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肉品而暴露時,可能產生不良之心臟效應,長期食入亦無研究致癌風險」外,尚未見到國內專家探討、查核、及歸納是否同意反方報告中的各項研究結果,偏廢不周延的話要如何確保台灣人民體質或飲食習慣之安全?更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對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的要求。
就算政府重新規畫補正程序以避免違法,也重新完成更周延的風險評估報告,重獲民意支持並取得進口萊豬的正當性,也仍有待行政機關提出如何在源頭美國進行常態性查驗的具體做法和台美雙方同意的法規標準,並經立院通過。
【諮議會記錄不夠公開完整透明】
媒體報導在野黨立委在立院質疑與會專家多持反對或質疑立場,衛福部卻自行公布MRL並作出決議把專家當成背書工具,要求公開會議紀錄。衛福部長表示不方便,但後又表示將於去識別化後公布記錄。根據政府公布的9/4簡化版會議記錄、衛福部10/20發表的澄清稿、和我與食藥署溝通的記錄,發現政府雖承認9/4食品營養安全諮議會上尚無做出決議,但諮議會專家皆未反對調低肝腎MRL,故衛福部調低MRL後自行公布標準並做出決議。但至11/25去識別化版會議記錄仍未公布,萊豬進口卻迫在眉梢,這樣符合食安法第四條要求應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知的權利、以及資訊透明的原則嗎?
【萊豬進口經過嚴謹科學分析還是政治決定?】
政府堅信只要遵守CODEX規範就可確保食安,但國際上並未普遍接受該充滿爭議的決定。歐洲EFSA提出報告抨擊CODEX計算ADI所用的資料和方法有問題,並警示萊豬被宰殺前並未像使用其他瘦肉精般停用萊劑飼料兩周以降低殘留量。根據歐洲和中國在萊豬殘餘量的樣本檢測研究中,發現萊豬肌肉、肝、腎、和肺都測出遠超過CODEX提議的容許殘留量,讓在飲食習慣上偏好內臟的中國無法接受。雖美國食藥署的報告指出萊劑對豬隻造成的不良影響超過牛和家禽,2013年俄羅斯把餵食萊劑的火雞也加入萊豬萊牛的禁止進口黑名單中。2012年CODEX的MRL標準就是在高度分歧下以不記名方式擦邊通過,至今仍未被普遍接受。
如今會議記錄仍未完整公布,也未檢驗核實不同角度的研究結果,還考慮去識別化(專家各自意見採不記名)造成不夠負責的審議,如此缺乏周延檢驗的做法夠科學嗎?總統於8/28責成相關部門訂定MRL後開放萊豬進口,9/4召開諮議會時專家意見似已無關緊要,這種先下結論的做法夠科學嗎?蘇醫師在公聽會上指出農委會對他所提出的反方科學證據無奈地表示他們只能配合衛福部來開放而已。未依行政程序法第六節之規定查核專家所提出的科學證據是否屬實,難道不是政治凌駕科學?如果台美緊密關係必須建立在服從權威而不惜犧牲法律原則和科學精神的基礎上,這種不尊重科學真相的台美關係恐怕不是人民所樂見的。
【年輕人支持的兩全其美解套方案】
若政府已和美方私下達成密約且有難言之隱而無法循合法、科學、又符合民意的方式解決,倒不妨考慮參考大麻模式。部分國家雖已開放買賣食用大麻,但國內仍屬管制藥物不得持有或在市面上流通。在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警告食用萊豬可能對心臟造成不良影響,又缺乏科學證據證明長期食用萊豬對人體健康安全無虞之前,先調查統計有多少人民或團體(譬如政府機關或監獄等)願為國家利益而先試吃萊豬以計算出開放萊豬進口總量。評估期的三到五年內,萊豬嚴格控管不得在市面流通,由政府和民間專家組成的監督委員會以監督萊豬流向或分配,並由專家追蹤檢測自願參與者的血液尿液和整體健康狀況以完成人體試驗風險評估。期間,行政機關也可邊做邊學逐步建立台美雙方的常態性查驗機制和法規。
這個既不違法又尊重民意且符合科學的方案,也可讓萊豬進口推動者和支持者實現保障國家利益的承諾,可說是兩全其美。比特王的街頭採訪民調顯示絕大多數年輕人支持「我OK,你先吃」。相信政府不會明知進口萊豬命令有違法失當之虞,卻刻意迴避更合理又符合民意的解套方案,而公然牴觸行政程序法第7-2條「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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