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 還是創傷
現在的你,如何面對創作之路?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程 張力勤:「看自己的能力能夠到哪吧。」
國立中正大學心理學系 陳享:「當然也希望自己的歌被更多人知道。」
Alian電台主持人馬世芳近期由於與電台間的著作權引發爭議。而我國自民國79年起其實就已經訂定著作權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精神創作,包含了創作人格權與創作財產權,但到了近期,社會侵犯著作權的事件依舊層出不窮。
創作者背後的耕種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程 張力勤:「我叫張力勤,我自己本身有在做一些編曲配樂,然後簡單混音、製作。編管弦編制的東西,它就是會花比較多的時間在MIDI mockup,就是讓聲音擬真這件事情上,所以相對就會花比較多的時間去製作,像管弦的話大概會花30小時左右。如果是平常比較樂團類的編制的話,可能就是20到24小時。然後就看這個需求,或者自己想做的樣子,(考量)難易度,所以會增減時間。」
國立中正大學心理學系 陳享:「我創作的過程會想說,我今天想要創作怎樣的歌曲,我會在網路上蒐集資料,就是找一些相關的歌曲,去聽一些他們的細節,或者是他們想要做歌的方向,我就會往那個方向去做,盡量在混音上面或製作上面達到像他們那樣的程度。」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程 張力勤:「我自己本身會覺得著作權可能會,限制到一些音樂的使用,或者是會讓音樂的流傳度比較被限縮,但是某方面它就是真的會保障我們在做音樂的人的一些權利。常常聽見的音樂投稿比賽,有時候下面就會附註說,你參加這個比賽之後,歌曲就是會什麼權利會是歸公司的,其實我就覺得這部分非常不公平,其實也很多人會提出來這個點。」
創作崎嶇路 現實面的不甘願
無論是書籍、歌曲、畫作等等,都是創作者耗費精神一步步交織而成,對許多創作者來說,有時不只需要面對社會不友善的對待,還要消化他人對於自身作品的不重視。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程 張力勤:「有遇過一個是他有自己發行專輯,他跟製作人之間簽的合約好像有一些當初自己沒有仔細看好的地方,所以後來他們在製作過程中就會有一些爭議或是爭吵,就可能覺得當初為什麼沒有好好看條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程 張力勤:「之前那次是有提出來(意見),有說到我製作管弦、或是製作這部分的東西可能會花比較多的時間,會花比較多的精力,所以有提出來說經費想要比較高一點。不過現在都有點像是當作,吃苦當吃補,就直接當賺經驗。」
國立中正大學心理學系 陳享:「我今天做出來的東西就是,我會把他想成是那就是我的東西,那是一個實質的東西。那如果把它(我的作品)拿走,我覺得他可能就是,闖進我家空門把我的什麼東西拿走。其實我覺得也不能怪他們,因為現在想要取得音樂的方法已經太簡單了,現在其實也很多人在這樣子做,我也覺得很多創作者可能也不排斥,因為大家現在在網路上,講求的就是流量,那你當然也會希望自己的歌被更多人知道。」
法律規範 是框架還是保護傘
雖然在職務上,員工所創作的作品未特別以契約訂定,即受著作人格權保障,但身為雇主,則擁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而此權利對於創作者,必須透過申請才得以擁有。法律上有明訂法規來保護創作者,但是卻未落實到各個產業以及勞資雙方,加上著作權新法在職務發明權上,所訂定的標準不夠明確,許多創作者擔心,若契約上未註明著作權屬於受僱者,可能無法完整保障自身的權益。
天映法律事務所律師 劉育辰:「著作人格權就是這個作品旁邊要附註這個名字是創作人的,那這個東西是不會改變,不會因為我是受僱人或是僱用人而改變,所以著作人格權一定是創作人的沒問題,可是你如果是職務上創作東西,依照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他的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那現在的問題就是說,你要怎麼定義說這個是職務上所創,如果不是職務上創作而是我自己私底下創作,那就跟僱用人也就是老闆沒關係。」
天映法律事務所律師 劉育辰:「我要創作一個作品出來需要很多時間跟心力,那當然你要賦予他一定的保障,不然沒有人要做這樣的工作。只是著作權有保障的年度在,不是說永久或是很久的保障,並不是這樣,就是說他有一定的年限在,這樣的保障對創作者來說是很合理的。」
天映法律事務所律師 劉育辰:「其實著作權就是我一創作完成它就存在的,這個是比較有利的部分。比較不利的部分就是也只有你知道有這樣子的著作,所以你要透過公開發表,或是剛剛我們講的找律師或是找公證人去認證或公證。其他方式的話因為,著作權它更衍生出來的可能是商標或是專利,那商標跟專利都可以登記,都可以去申請登記,我覺得這樣會是比較好的保障方式。」
期許環境改善 減少惡意利用
文化產業必定是與我們無法分離的一環,希望藉由社會大眾的重視,來保護每個創作者的創作自由,也期許在資本主義下,創作者不再受到資方控制,能夠完整擁有對於自身作品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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