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之規範
為因應即將於 99年7月1日正式推動之冷氣機及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請各相關產業從業人員派員參加「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及其管理系統應用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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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有效管理我國指定使用能源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以提昇節能減碳之成效,98年7月8日政府公布施行之「能源管理法」第14條修正條文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未依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條文詳如附件一)。
二、 經濟部能源局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4條之法律授權,已於本(99)年3月19日公告「電冰箱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3月22日公告「窗(壁)型及箱型冷氣機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依前揭公告規定,99年7月1日起廠商於陳列或銷售前揭產品時,應於展示機種正面處及展示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上揭露產品之年耗電量、能源效率值以及能源效率等級相關訊息,於9月1日起製造或進口前揭產品時,須依法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附於說明書中,或張貼於產品本體正面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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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能源管理法」第21條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將按次加倍處罰。
四、 為使銷售冷氣機及電冰箱之經銷商與零售商瞭解「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制度」之規範,並教導其正確操作與運用「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取得展示商品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示,特舉辦旨揭說明會,請連鎖公司務必轉知全國各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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