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苗栗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通過啦!
賀!!「苗栗縣動保自治條例」通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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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研理事長顏紘頤律師帶大家來看看其中的重點:
1. #犬貓外出一定要牽繩或戴防咬嘴罩、或是以運輸籠安置。
2. #各種釘床針板不得出現在苗栗境內,否則移除兼開罰。
3.雇主未宣導制止而縱容勞工宰殺或分售、分食犬貓者, #連雇主一併開罰。
法規名稱: 苗栗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00097024 號令
(1).第 5 條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其寵物之體型及種類,使用牽繩、透氣口罩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違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2).第 10 條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私人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以金屬、木質或其他材質製成尖銳足以傷害動物之針毯、釘床等裝置,或以禁止之方法,防範或驅趕動物。
未經本府許可使用前項裝置或方法者,動防所得逕予拆除或排除並銷毀之。
前項情形,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私人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第 16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防止勞工於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由雇主提供之活動空間,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對於所僱勞工違法之情事,雇主舉證已善盡教育宣導責任者,免於處罰。
前項所稱善盡教育宣導責任,係指雇主以張貼宣傳海報或宣導法規等方式,向勞工宣導法令規定,並有書面或影音紀錄者。
若是想要檢舉不當飼養、違反自治條例等
可參照以下步驟:
1.下載時間相機,以遠中近景拍照與錄影。
2.確認飼主或管領人所在地址。
3.向動防所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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