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續推便民措施 防疫擴大暫緩辦理居留案件
〔記者林明佑/彰化市報導〕移民署配合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12日,針對外來人口推出便民友善措施,包括居留即將到期的外國人、陸港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續實施自動延長30日效期措施,並擴大暫緩辦理對象至入境後首次申辦居留證、在臺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居留簽證及辦理居留資料變更登記的外來人口,都可暫緩到站辦理,直到疫情警戒標準降為第二級之日起30日內再到移民署補辦就可以,以減少外出洽公染疫風險。
移民署續推便民措施 防疫擴大暫緩辦理居留案件(圖/移民署彰化縣服務站提供,以下皆同)
近來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經常接獲民眾詢問疫情期間是否需要臨櫃辦理,移民署考量疫情持續嚴峻,避免人流移動,再擴大暫緩辦理居留案件的對象,於本年5月15日起算包含:對於「居留證效期即將到期」的外來人口,持續實施於疫情警戒3級以上期間自動延長居留期間30日。
「持居留簽證、居留證副本及定居證副本入境後首次申請(換發)居留證或定居證」的外來人口,例如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者,原應於入國後15日內向移民署申辦居留證,於疫情期間已放寬為30日。「在臺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事事務局)核發居留簽證」者,例如外國人持免簽證入境後換發應聘居留簽證者,或原在臺覓職居留改辦就學居留之外國人,經領事事務局改發就學簽證。辦理「居留資料變更」登記,例如外來人口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雇主)登記。
上述申請案件均可暫緩到站辦理,當疫情警戒標準降為第二級之日起30日內,「居留原因存在者」可申請延期或補辦;「居留原因消失者」,應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第二級之隔天起10日內,辦理離境事宜。另「停留效期即將到期」及「原經許可延長離臺」者,也可暫時不用到服務站辦理延期停留及離臺手續,等到疫情警戒標準降至第二級的隔天起10天內,再至服務站補辦延期停留。
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服務站主任林弘志表示,三級警戒期間移民署也推動「外來人口安心採檢防疫專案」採取不收費、不通報、不查處原則,鼓勵外來人口若有疑似染疫症狀儘快就醫及篩檢,相關資訊已置於移民署網站「新聞訊息」及「境管防疫專區」,供民眾參考,也可撥打防疫專線1922或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0800-024111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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