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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變更使用應主動申報

2010/07/0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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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變更使用應主動申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於收到房屋稅單後,不瞭解房屋稅額為何會增加,經向稅捐處查詢才知道,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因為課稅期間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部分月份已改按較高稅率計課。 舉例來說,王先生的房屋原來為住家使用,自9812月起出租給電器行營業使用,因此99年房屋稅,課稅期間自987月至996月止,其中5個月按住家用稅率核課,7個月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應納稅額自然較去年增加。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申報,該處提供多元化管道申請方式,除了填寫申請書外,亦可以電話、口頭、傳真或網路等多種方式辦理,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於房屋移轉時,可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不動產移轉後使用情形申報表」,一次完成契稅及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申報,省時又方便。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不論是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或非住家用變更為住家用等情形,均應如期主動申報,以便稽徵機關核實課徵,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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