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積習與改革百官行述從前公懲會主委[石木欽]等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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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為了維持司法的公正與信譽,司法人員的任用、考績、升遷與評鑑等制度是否還需要更多修正?該如何修正這些制度,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綠色逗陣之友會、法操FOLLAW、台灣陪審團協會等單位於2021年11月06日(六)在台大校友會館三樓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舉辦[從司法官人事考績與評鑑制度看台灣司法的積習與改革]座談會,由前大法官許玉秀主持,參與討論者有前監察委員陳師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江榮祥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檢察官高宏銘律師、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羅承宗以及永社理事長黃帝穎

       司法人員集體收受不正當利益的「百官行述案」,目前仍在職務法庭審理中。依我國現行制度,《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司法人員收受不當利益有刑罰規定,《法官法》對法官行使職務的公正、獨立有相關規範;犯罪被害人或被告,亦得針對違反公正、獨立要求的法官或檢察官提出評鑑,由評鑑委員會決議是否移付懲戒法院之職務法庭為懲戒;《監察法》也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各種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包括法官與檢察官)有糾舉、糾正與調查的權責,亦有權將違法失職的檢察官法官移送懲戒法院。

        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亦即不論是法官、檢察官或監察委員等任何公務員,若發現法官檢察官有收受不正利益而違反《刑法》或《貪汙治罪條例》,都有向地檢署告發的義務。但這些防範司法人員損害司法公正、獨立性的現行制度,都有著相同的特性,即事前威嚇、事後追懲,長遠看來治標不治本。猶如刑法殺人罪最重本刑為死刑,但殺人犯卻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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