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16,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公務怠惰及瀆職-建物管線敷設不合法,如何取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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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公審16,侯友宜新北國長期公務怠惰及瀆職-建物管線敷設不合法,,如何取得使用執照?
新北國之境內,中華民國所有法令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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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拍於已完工之汙水後巷時,無意間發現的「天然氣本支管」及「自來水支管」附載於建物外牆之牆面上。「自來水管線」直線輸送,反觀「天然氣本支管」可厲害的是咧「上上下下」管線,接頭超多。
圖檔顯示「管線鏽蝕」還蠻嚴重,看來無人維護管線,依據危險程度,自來水管鏽破,大不了就是漏水,但天然氣逸漏,若誘發引點,可就會引發連環氣爆火災呀!


iRoad圖資顯示水源街和巷道270巷有本支管
➤該社區顯示有雙入口天然氣輸送管道,(1)水源街9號左側牆 (2)社區中間巷道270巷(沒有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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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是大潤發商場上方停車場,被敷設貫穿了本支管,然時任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長所回應的話,顯然不太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四章燃燒設備第一節燃氣設備第79條的法令規定。這種管線管委會根本不懂,本支管並非用戶管線的「表外管、表內管」特許獨占業者胡說「沒違法」,猶如新店安坑氣爆矢口否認疏失這種本支管本該於前方道路敷設銜接入另一社區捷仕堡,竟逕自違法貫穿於囍多停車場,這就是無良業者省錢手法,便宜行事圖利自己的施工,將最大危險之高風險轉嫁給囍多社區的居民,因此屬侵害最大,並非最小侵害!再者,同意書該提示受檢驗,依據先前之資訊,特許獨占業者不論停氣或施工,從無送達告知之事實,且用戶定期檢驗自行簽名也是沒檢測事實,故,貫穿同意書,是否有徵詢全體用戶過,也是疑點!

➤依據法令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四章燃燒設備第一節燃氣設備第79條「三、不得埋設於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再據「天然氣事業法」規定,本支管用地並非允於建物主體上附載牆面。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第一節給水排水系統第26條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再據「自來水法第52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故支管用地並非允於建物主體上附載牆面。

單就本案,新北國顯然於該建物之使用執照核發時已有弊端存在,且管線不合法也無人監督,又再疏於維護下,鏽蝕管線也無人知曉,顯示著新北國呈現螺絲鬆動不堪之狀況是非常嚴重,

請全民反思,人民納稅之用途之一是支付納稅財供養公務從業員,目的是為了守護人民公私權,繳稅是義務,但公權權益不受保障,憑甚麼要繳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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