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商透過秘密客測試活動送禮券給店家來促菸
店家恐被罰10-50萬元
基金會接獲民眾檢舉,表示日本菸商為促銷平價的進口菸,對雜貨店或檳榔攤等零售商店,正推出「秘密客訪店測試,若店家口頭推薦該系列菸品就送200元超商禮券」活動,讓店家積極對來店的消費者推薦菸品,董氏基金會予以譴責,指出菸商除積極向年輕人推廣新型菸品外,仍繼續透過各種伎倆促銷全球已有6.5萬份菸害研究報告的紙菸,基金會已提出大台北地區與菸商合作的數十家商店名單,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籲請主管機關嚴懲不法菸商。
檢舉者指出,日本菸商現正舉辦「秘密客訪店」的測試活動,只要店家主動或被動推薦「Pe**e」系列菸品給消費者,秘密客就會主動表明身分並當場回饋禮券給店家;也因為店家不知道誰是秘密客,所以就會主動積極促銷菸品。董氏基金會提醒,店家若因一點小利而協助促菸,恐將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被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林清麗主任指出,菸商假借測試訪問活動,實際上是訓練店家推薦菸品,且店家在菸商回饋200元禮券之誘因下,更可達到積極對不特定消費者推銷菸品之效果,構成獎勵店家建議並鼓勵消費者購買該菸品之廣告行為,恐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2款禁止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及第3款禁止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之規定,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雜貨店、檳榔攤等零售商店則因促銷廣告菸品之行為,可能依同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基金會提醒零售商店不要因為一點小利觸法,得不償失。
林清麗主任表示,菸品禁止任何形式的廣告促銷,但菸商為增加其營利,仍抱持僥倖心態,不在乎違法罰金、不斷挑戰政府的執法能力,請主管機關務必確時稽查取締。林清麗主任強調,所有菸品在台灣的營業額一年約1700億,菸商推陳出新的違法行銷作為,都是為吸引年輕人、讓菸品銷售量增加。行政院月前送入立法院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中,對菸商的違規廣告行銷加重罰則為1,000萬元~5,000萬元,民團籲請立法院速審通過已15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以有效遏止菸商的違規廣告促銷。
現行「菸害防制法」:
第2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略以)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
第9條 |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
第26條 |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
*為揭露菸商真面目,扭轉網路充斥菸商扭曲誤導的現況~由國內權威醫師組團隊開設「台灣拒菸聯盟」此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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