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入憲 推行路上知多少
【記者 王郁婷、石文心/台北台中報導】
台灣動保意識在近年大幅成長,相關團體因此倡議動保入憲的議題,望能提高動物位階與福祉,某些社會人士則認為應先做好相關配套措施,避免出現問題,而目前此議題仍在討論階段,未來是如何發展,還有待團體與公眾、政府之間的磨合。
凱道大遊行 訴求動物入憲法
約70個動保與公民團體於2月20日在凱道舉辦「為動物發聲~動物保護入憲大遊行」,呼籲應將動物福利列為國家應盡義務。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中,「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其訴求望能透過再加上「動物」二字,提高動物在法律上的位階。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何宗勳秘書長:動保入憲,他具有很大的象徵,動保團體當然有很高的理想,希望把很多的想法都放進到憲法增修條文當中,但是因為你的想法越多,共識就會越難,所以我們就選擇了共識最高的,就是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項裡面,增加兩個字叫動物。
模糊地帶 台灣相關法規現狀
從現有的法規來看,由於動物在法律上被稱為「物」,動保團體認為動物在與其他法律競合上是弱勢的,不被優先對待。
律師 蕭立俊:現在我們在提倡,就是有一些動保人士在提倡的入憲,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因為,我們把犬貓,在法律的地位當成是物品,我們並不是把牠當成擬人化或者是類人化,我們用一個名詞叫做擬人化,那牠實際上還沒有,所以他們希望透過入憲這件事情,可以把牠擬人化。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何宗勳秘書長:我們憲法條文當中,都沒有動物兩個字,那麼,因此我們國家在各種法律的制訂上,他就不一定會以動物作為優先的考量,比如說在民法當中,動物牠就不是生命,牠就是物品,等於說在民法裡面,如果動物死亡,他叫動物損毀,或者壞掉,他就跟生命是完全無關,因此在同樣的法律競合的過程當中,只要是跟動物有關,他就不會被優先考量。
而《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則是目前最主要有關動物的法規,而動保法在社會事件的出現下,也經過了屢次的修法。
律師 蕭立俊:(動保法與野保法)來說的話,他其實分為所謂的有主,就是有飼養跟沒有飼養,就是說,他其實主要的,野生動物牠其實,牠生存在,棲息在沒有人去管牠的環境下面,哺乳動物、鳥類、爬蟲類,這些我們是需要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一個規範。
律師 蕭立俊:(動保法)他總共經歷過十五次的修法,如果總結來講,他的規範希望能夠更精準,主要要更精準可能有三個層面,第一個就是要規範像是,養的人要負什麼責任,第二個就是說,我需要把動物照顧到什麼樣子的狀態,第三個就是說,我們某一些人,他可能是在買賣動物,或者是說用動物作展演,那我們需要把他的規範的架構弄得更清楚、更明白。
根據資料顯示,動保法總共經過十五次修法,如紀錄片《十二夜》所衍生的落日條款,促成零安樂死,以及河馬阿河因運送途中死亡而修正,展演動物需申請以及安置的相關規範。但法律實際的運行上,卻仍有許多不平等與模糊地帶。
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 研究員游崇瑋:動保法好像是第一條(動保法第三條)直接定義說什麼動物是歸動保法管, 他就說貓狗以及其他的特定寵物,那這樣子的話就形成一個,現在一個霸王條款,就是說所有的貓狗都適用於動保法,但是其他東西不一定,兔子不一定、人養的蜥蜴不一定,寵物蟒蛇不一定,那要看主管機關怎麼定義, 那你們依照主管機關怎麼定義的時候,就讓模糊空間是很大, 人家怎麼說你就可能就只能跟或者是同意這樣子。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何宗勳秘書長: 那根據非正式調查, 我們台灣現在家裡養的各式各樣的寵物高達1000多種。有沒有看到前一陣子不是那個綠鬣蜥,(被)人道(處理)一萬多隻, 還有那個非法走私154隻貓,這就是很多法規不完備下,很粗暴的對待生命的做法,所以我們現在的動保法, 就問題非常多, 更不用談野保法。
推動議題 理想與現實的拉扯
然而,對於相關議題,社會人士也表示,動保團體已經將標準訂的很高,動物權利在社會上已經過多,且多是針對陪伴動物,入憲或修法之前應從實質面評估,避免發生問題。
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 研究員游崇瑋:動團,這些動物的權利似乎是有點太多,比方我們最常講的就是說我養的狗,跟這個,到野外去那這個狗如果咬了野生動物,那怎麼辦, 通常是沒有辦法怎麼辦的,因為就算這隻動物是保育類野生動物,但是他這個懲罰其實很難回到飼主身上。(他們)會一直說這個寵物店或者繁殖場的問題, 其實寵物店或者繁殖場,被他們好多年這樣搞下來,他們的標準都很高了,那合法的業者已經有了非常高的標準,你再把那個標準再往上加,其實有點不合實際,就是說已經90分了,你要讓他進步到95分、100分,這有點困難,但你要那個目前不及格的飼主責任抬高到80分是比較容易,這個我們都理解, 所以我覺得是應該,他們應該要把這個重點就是轉過來一些。
討論過程 推廣議題的催化劑
而動保團體則認為,動保入憲應為一個突破口,不只是引導社會關注,更讓未來相關的修法能更順利、完善。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何宗勳秘書長:動物保護(入憲)最大的意義呢就是,他有一個憲法的一個宣誓,然後在這個宣誓的過程當中,彰顯國家對動物保護的重視,也有助於未來,跟相關法律在競合的時候,或者是我們在推動任何的修法、立法的時候,有助於提高動物的位階跟動物相關的福祉。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何宗勳秘書長:我們公民團體在推動、在倡議的過程當中,都會引導社會的進步,那動物保護這個觀念呢,雖然我們台灣是屬於東方的儒家思想,是對生命的尊重,可是我們過去不管在任何的教育,各個方面我們還是對動保的意識還不是很高,所以透過這個議題的倡議,是會幫助我們能夠關心動物,更加的重視一些動物的福祉。
而其中討論與爭辯的過程,也能讓更多民眾得知議題內容,進而提升不管是關於動物保護,抑或是實際狀況的了解。
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 研究員游崇瑋:其實我覺得大家對於貓貓狗狗或者是野生動物的關注度一向都不高,就像他們其實有說,動團是、動保議題是弱勢等等,那其實我覺得某個程度他們講的沒有錯。野保就是更少人關注,所以我覺得普遍提升大家對於這個野保或者是動保的關注度,這個蠻重要的。
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 研究員游崇瑋:那經由他們這樣子出來說要這個動保入憲的話,我覺得也是激起一些討論的漣漪,其實很多時候我們在網路上有論戰,那重點並不是當下你要戰贏那個人。但是你寫的每一個東西,旁邊都有人在看,旁邊就會說你講的是不是有道理,有人會說,為什麼你們這麼好戰阿,喜歡在網路上寫這些,但是其實不是,我不是為了那個人,我是為了旁邊的其他的觀眾在說這些事情。
公共政策 全民參與
因人類與動物共同生存在一個土地上,進而衍生法規,而社會中的團體為了讓規定更加完善,實踐其理念,提出修法,甚至是修憲,而任何改變下,總會面臨理想與現實面的拉扯,以及社會上的爭論,不論結果為何,中間的討論與議題的曝光都是重要的要素,讓公眾能夠參與並了解,也是推動公共政策最關鍵的,而動保入憲仍處於討論階段,之後的發展還有待所有人的參與與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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