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糟蹋公視法紀實
公視董事長以及董事任期剩下一百天,新聞局卻不顧監察院的糾正以及司法院對於八名新聘董事假處分的判決,其行徑和行政院最近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中科三期四期的判決所持的態度如出一轍,
新聞局糟蹋公視法紀實
劉進興教授,前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 ,對於公視法內容知之甚詳,今天在自由時報有一篇投稿,揭露新聞局糟蹋公視的部分真相。公視董事長以及董事任期剩下一百天,新聞局卻不顧監察院的糾正以及司法院對於八名新聘董事假處分的判決,其行徑和行政院最近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中科三期四期的判決所持的態度如出一轍,台灣出現了司法和行政兩個政府。監察院的力量什麼都不是,因此行政院根本沒將他擺在眼裡,所以監察院還不是第三個政府。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0/8/22
以下是劉教授槁全文:
新聞局糟蹋公視法紀實 2010.08.22 自由廣場
1997年通過的公共電視法,13年後被馬政府糟蹋了。
八月初,新聞局以假處分停止包括董事長在內的7名董事職權。八月中,董事陳勝福宣稱他被其他董事推舉為「代理董事長」。但監事會說,沒有召開董事會,也沒有任何開會紀錄,基於監事得監督董事會之職權,認定陳勝福的代理董事長不合法。
接著新聞局發函給陳勝福等,說「洽悉」陳勝福已被推舉。
陳勝福據此走馬上任。監事會乃再度決議,陳勝福以代理董事長名義簽署之任何文件,均屬無效。並稱如陳勝福敢簽署任何文件,將依法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陳勝福說,公視法第17條第3項:「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一名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並未規定必須開董事會,也沒說要正式開會推舉,他取得10名董事的推舉書,已經合法了。
公視法第17條第1項關於董事長之產生,規定「由董事互選之」,也未寫明要開董事會,但歷來都開董事會選舉之;可見法律未明文規定者,按習慣,至少也要通知所有合法董事,正式開會推舉。陳勝福的所謂「推舉」,沒有會議紀錄,又有2名董事沒有參與,要稱「合法」,稍稍受過公民教育的人都無法接受。
但新聞局再度介入,18日以新聞稿表示:「公視代理董事長推舉過程合法」,又說「監事的職權在稽查公視的經費財務,無權認定陳勝福的資格」。新聞局難道不知道公視「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規定監事得稽察董事會「有無違反、曲解各項法令」嗎?
而公視第13條明白禁止政府干預公視,新聞局根本沒資格認定陳勝福的資格。
兩年來新聞局干預公視的違法紀錄不勝枚舉,包括
(1) 違法干預公視董監事選舉,已被監察院糾正在案。
(2) 以假處分停止董事長及其他6名董事職權,
(3) 以「洽悉」函干預公視董監會內部的爭執,
(4) 干預公視監事之職權。
新聞局敢如此違法亂紀,杖勢的是政權在握,國會又無監督力量吧!
作者:劉進興 前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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