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內政部統計年報顯示,截至2021年,全國未辦理繼承的土地有1.7萬公頃,比金門縣面積還要大;未繼承的建物面積更達59.7萬坪,相當於5.3棟臺北101大樓。專家指出,常見未辦理繼承的原因包括,找不到繼承人、繼承人之間意見不和、不動產位處偏遠、屬於零散持分或不具價值等因素。地政主管機關則建議,如果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時,可由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會齊並同意後,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然而,我國的不動產繼承糾紛處理程序,繁複且缺乏效果。先說「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雖然,地方政府有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土地法第34條之1也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公同共有不動產準用上述規定。然而,內政部卻自行發出一道行政命令,規定申請人就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申請調處變更為分別共有時,仍得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依規定予以受理,惟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為之。既然土地法的立法意旨,在於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而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法都可以經由公同共有人依多數決來決定,內政部卻要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調處,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能決定,這樣合理嗎?
其次,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訴訟,必須先繳納一筆訴訟費用。而且會先送調解庭調解。即使經過「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失敗的案件,也沒有例外。最令人嘔氣的是,民事判決書上明明寫著,「法院決定遺產之分割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判決結果,「不管當事人如何主張」才是真理,「增進共有物之效益」是騙人的。因為,法院會將不動產全部判決為所有繼承人持分共有。有一個案件,有一塊畸零地,被包圍在其中一位繼承人所持有一大塊土地的中央。但法院依然不顧當事人主張,閉著眼睛,一律判定為所有繼承人持分共有。
現行制度,對於裁判費的負擔,必須另外聲請裁定。由於法院主張,由被繼承人的配偶擔任「原告」,才能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儘管裁判費係由子女中一人匯款繳納,有匯款收據作為證明。法院卻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認定只有配偶才有收取裁判費的權利,即使法院已經知道,裁判費的錢不是由配偶支付的,也沒有例外。這樣不會引起民怨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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