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第四十八條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為試驗研究目的,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上次報導的一篇「當怪手開進生態野溪」之後,五溝水的野溪除了光禿禿的兩岸之外,還有完全裸露的溪流底床,以及混濁的黃水。
水草清除後本土魚類失去天然的掩蔽物,受到了泰國七星鱧的輕易獵食,原本數量正在減少的本土魚類開始面臨生存的危機。
也因為水草的清除,引來了比平常更多的釣客,也帶來了許多釣客不願帶走的垃圾。
今天更親眼目睹有男子在下午四點多時背了電魚的工具就下水電魚,讓我再次見識到久違的電魚活動。
見男子以電魚工具插入水中沒幾下就輕易得撈起不少魚類,包括藏身土裡的黃鱔。
依照我長期的觀察經驗,男子真正的目標應該是黃鱔,因為在水草清除後以電擊的方式逼出土中的鱔魚,多年前的清除工程中看過。
當時怪手一邊挖除水草,工人們就在後面背著電魚工具隨著施工進行電魚作業。
近幾年則沒見到這麼明目張膽的方式。
男子前後行動不到15分鐘即離開,顯然清楚即使有民眾檢舉報案到警方抵達都要超過這個時間。
公民記者報導身邊大小事,公佈照片及影片,希望能受到政府有關單位重視五溝社區水域生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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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今天去社區發展協會,從其他人那得知也有其他人在電魚,我發現的不是個案。
希望能透過公民新聞的方式傳達給政府單位,請他們重視這種違法的問題。
其實茂密生長的水草溪流,就算要釣魚都要看技術,不然就勾草了,更別說電魚。魚可以有很多地方可躲,增加電魚的困難度跟撤退時間,這樣可以消除誘因。
不然等待執法的效率真的太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