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組織法 主委院派爭議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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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修組織法 主委院派爭議再起
公民記者/林靖堂
甫上任一個月半的第三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因應民國101年政府組織改造,今討論通訊傳播組織法修正案。最後,以四比三一票之差,通過組織法修正案中,正副主委是否改由行政院提名之條文,以兩案併陳送交行政院。
由於此案事關NCC未來組織發展,將可能由原先的委員會共識決獨立機關,轉變為首長制行政院下轄政府組織,引發政治介入獨立機關與媒體管理爭議,陳正倉副主委表示,包括他個人與另兩位表態反對的翁曉玲與鍾起惠委員,將聯名發表「不同意見書」。
陳正倉副主委指出,雖然他曾表示任內不願寫下任何不同意見書,但此案事關重大,他並不希望成為歷史罪人,讓外界誤以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體一致通過讓政治介入媒體與媒體主管機關。陳副主委更以四點理由,認為一旦行政院人事權介入NCC,無論在機關獨立性上、新聞自由上,以及未來媒體政策的發展上,都會引發不良影響的疑慮。陳副主委也說,這次基本法與組織法的修法內容,在諸多地方把通傳播委員會文字前加上「國家」兩字,卻在正副委員的選任制度上自我矮化,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他質疑,互選才能維持獨立機關真正的獨立性,若改為院派,如何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
然而,不同於陳正倉副主委的主張,主委蘇蘅也在稍晚表示其意見。蘇蘅表示,她個人支持NCC正副委員由現行的互選改為行政院提名,有法與理兩理由。就法而言,她提出位階高於通傳會機關母法「通訊傳播基本法」,在今年2月修正通過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她指出,該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三十五條已有規定,獨立機關亦仍必須將其組織制度,調整為由行政院長提名之制度,蘇蘅據此表示「目前現行正副主委的產生方式與中央組織基準法35條不符,不得不修法」。
再者,從理來看,她首先舉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行政院金管會、公平會,甚至美國媒體主管機關FCC等組織為例,反問這些機關首長皆非互選,但是大家會認為這些組織不獨立嗎?同時,大法官六一三號解釋文也提及,獨立機關仍當與行政機關行政一體,而獨立行使職權。蘇蘅說,她雖為主委,但由於委員會採共識與多數決,她也僅僅只是七票中的一票,且相關討論與會議紀錄也是透明公開的,這些都經的起考驗。
此次會議的過程,蘇蘅與陳正倉皆表示,委員在此案上有明顯的兩派壁壘分明的意見,不過,討論過程雖並未產生共識,但彼此尊重。因此,才出現所謂的「兩案併陳」,讓NCC內部已無法處理的組織問題,交由行政院選擇與定奪。
此外,本次的基本法與組織法修法,也將公務人員納入未來委員會委員的聘任資格中,過去,由於種種旋轉門與資格的限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僅從能學者中選任合適且有意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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