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或「假精障」—精神障礙犯罪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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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 葉書瑜 黃奕甯 曾韋綺

指導老師 徐瑋伶

去年11月21日晚間桃園一名蔣姓雕刻師因不滿店員勸導防疫規定而將其刺死,在之後他辯稱自身擁有精神疾病,長期去精神科看診,對犯案當時之記憶僅剩片段。近期兇殺案件層出不窮,其中更不乏「精神病患」之相關犯罪案件,但在判案時,這些有著精神障礙的罪犯該如何判刑呢?減刑之條件為何?而這個減刑條件是否會被普遍濫用呢?為了深入探討,我們訪問了精神健康基金會的廖健男律師針對這件議題之看法。

我國刑法將責任能力分為三段:「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和「完全責任能力」。而廖律師指出,根據我國法規規定,判刑前需要參考的因素之一就為「責任能力」,而其中又包含了年齡、精神狀況等層面之討論。目前我國法規規定「缺乏辨識行為之能力者」可以免罰,「辨識行為能力較低者」得以減輕其刑。這些都是法官判刑前需要參考的依據,而證明辨識行為能力的證據即為由醫生所做出之精神鑑定。但就如同第一段所提出的問題,我國基於憲法而產生像上述之規定,會不會反過來被他人濫用呢?

針對這點,廖律師舉了一項例子:「曾經有人宣稱自己有三重人格,若當事人可以說明自身有三重人格,那他是如何得知自己為三重人格患者呢?」律師接著指出醫生在鑑定過程中不單只是醫學上的見解,還有邏輯上之判斷等依據。

總結來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精神障礙者能享有減刑或免罰。至於眾多人民所擔憂的濫用問題,因為醫生在做精神鑑定書之前參考的依據非單純醫學上之見解,還有涉及更多層面考量,故現階段尚無需擔心這方面的問題。

但廖律師在最後也指出我國目前針對精神障礙者犯罪之相關法規上仍有漏洞,例如如何保證法官對於案件判刑時「完全公正」等,尚待修法以完善相關法規並消除民眾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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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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