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念被顛覆了嗎?
2010年(99年)9月14日星期二,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報導「撿到註冊費,學姐向學妹要報酬」一則新聞,內容綱要為「拾金不昧」觀念被顛覆?一名女大學生在校內遺失註冊費,學姐撿到錢,卻拿出法條,要求三成「報酬」,不然就要行使「留置權」。
法務部官員指稱「法律是激發人性」,鼓勵拾金不昧,但立委黃偉哲批評這是「恐龍立法」,揚言修法刪掉留置權。
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法通過,規定拾得人請求的報酬,以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一名大二女學生上周四向黃偉哲陳情表示她家境清寒,父母貸款幫她籌約四萬元學費,不慎在校園遺失,撿到皮包的學姐來電表明,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留置權,讓她心急如焚……。
由以上之報導,不覺令人感嘆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假設換了自己丟了錢財,那心中之感受為何?如果是軋支票、繳貸款、喪葬費、急病就醫的救命錢呢?此錢是缺不得的,當錢財失而復得,雖是可喜的事,但當對方要求酬勞時,如果扣除報酬三成,那也是不夠救急啊!為何現在的人的倫理道德觀念是如此的淪喪呢?
還好2010年(99年)9月16日星期四,聯合報記者簡慧珍、鄭惠仁又報導了一篇令人欣慰、溫馨感人的故事。標題為「撿錢嬤拒酬金『這是做人道理』」,綱要為:彰化縣老阿嬤鄭楊滿撿到八千多元送到派出所,失主要送酬金和蘋果給她遭拒。警察提醒她依法她可以「抽」三成,老阿嬤說:「我不懂法律,但不是自己的就不該拿,這是做人應有的基本道理」。
鄭楊滿前天騎電動三輪車到彰化縣和美市區購物,途經彰美路,看見前方機車騎士陳宥嘉的背包掉了好幾張千元鈔、百元鈔。鄭楊滿喊:「少年仔,你的錢掉了」,騎士渾然不覺,鄭楊滿追不上,只好把錢撿起來送到和美派出所。
警員受理時,機車騎士也走進派出所報案,說他遺失八千多元。鄭楊滿當下告訴警員:「就是這個少年掉的」。
陳宥嘉看到八千多元失而復得,立即拿一千元給鄭楊滿,但她堅持不收……。
由以上兩則新聞報導,看到了人性對錢財之取捨及貪念相差為何這麼大?錢財只是一個人生活上買賣及使用的工具而已,錢財有無價值及吸引力、誘惑力,視擁有者、占有者、持有者及使用者和付出者的心態,來決定它的重要性、價值性和貴賤性……。
錢財雖非萬能,然沒有錢財卻萬萬不能。由此可知錢財是生活上之必需品,然一個人對錢財之需求若降至最低,則其被影響之作用力就降至最低。反之,一個人對錢財之需求若無窮,則其受牽絆與影響之力量就無限。
因此,一個人之欲望及需求之高低和心念之正邪,將決定錢財在自己心中之價值、地位及重要性!
俗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子曰:「飯疏食飲水,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由此可知錢財對於君子而言,是取之於正道,然由於他們清心寡欲,對物欲之需求淡薄,因此,身心靈顯得自由自在。
並不是聖賢不需要財富,重點在於他們取之有道、有義。反之,若是不義而得之富貴,對他們而言,則有如天上之浮雲般之虛而不實!一個人欲得到身心靈真正之健康,除了懂得身心靈之養生之道外,更重要的是他懂得將喜、怒、哀、懼、愛、惡、欲等七情六欲維持在一個平衡、中道的水平上,讓其波動降至最低,起伏降至最小,影響降至最微,一切之運作合乎三綱、五常、四維、八德之倫理道德規範與法則,假如他做到了以上之規範,相信他將是一位健康、快樂與自在的人!
倘若目前還無法達到此一條件,然只有朝此健康、快樂、中道之路來走的話,他一定會逐漸向上提升,相信有一天一定會達到目的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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