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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的宗旨是為維護國人健康,原則是禁止電子煙、加熱菸 ,例外才是有條件開放加熱菸! 籲政府勿將原則與例外本末倒置!!

2023/02/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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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菸害防制法的宗旨是為維護國人健康,原則是禁止電子煙、加熱菸 ,例外才是有條件開放加熱菸!

籲政府勿將原則與例外本末倒置!!  

「菸害防制法」中有關管制加熱菸的子法「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日前政府預告草案,預告期竟從慣例的60天縮短為7天,令所有家長團體代表十分詫異!

行政院前以院臺規字1050175399號函指出,除非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603502060 號函釋亦指出,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但因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衛福部以衛授國字第1120760077號文公告「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草案預告時,竟以「有儘速對有健康風險不明之新類型菸草產品依法管制之必要」之似是而非的理由,莫名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試問,此是否為行政院函釋所稱之「情況急迫」或「情況特殊」?

衛福部或國健署應該說明有何種與健康風險相關辦法之預告期僅7日的前例?其他有健康風險之商品無儘速依法管制之必要?簡而言之,縮短「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的預告期間,唯一直接的影響就是協助對健康必然有風險的加熱菸盡快合法上市,獲利的就是菸商,受害的就是我們的社會及人民,踐踏的就是政府的公信力。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黃正銘說,國健署表示把法律預告期從60天改為7天是為了「要加速管理加熱菸」,事實上,菸害防制法的宗旨是為維護國人健康,原則是禁止電子煙、加熱菸,例外才是有條件開放加熱菸,請政府立即公布「菸害防制法」施行日期,盡速依法確實取締眾多的以網路、實體店面、夜市及大學附近流動推銷、直接到公司行號販售等違法行為。此外,政府縱容美國菸商以加熱菸品牌IQ*S成立台灣官方網站,宣傳販售銷違法的加熱菸品實讓人痛心,更對不起所有關心下一代的家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指出,根據總統公告的「修正菸害防制法」第47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且立法說明(三)指出:「為能及時禁止類菸品(電子煙)、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菸)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與使用及其他配套作為,本法其餘條文,預定自本法公布後一個月內施行」;政府應立即公布「菸害防制法」施行日期,以儘速禁止電子煙及加熱菸。但因電子煙與加熱菸(及其載具)依現行國健署函釋本即屬違法產品,故在總統公告後、本法施行前,政府仍應依法禁止電子煙與加熱菸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及廣告,不應存在法律空窗期;而政府亦有義務立即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以避免本法施行後面臨加熱菸仍未被指定為指定菸品而無法依新法第七條與第十五條管制之窘境。    

進一步,政府對於攸關加熱菸風險審查與民眾健康保障的「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不僅未能提供充分討論的時程,還將預告期大幅縮短(僅七天),使得本應經過公民審議與充分討論的審查辦法面臨倉促上路、甚至無法充分保障民眾健康的困境政府說明其理由為「儘速納管加熱菸」,但這並不足以作為減損程序保障的理由:因為當加熱菸已被公告為指定菸品,則即使審查辦法尚未通過,依新法第十五條規定,因加熱菸會被視為「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自然是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並沒有無法納管的問題。所以政府大幅縮短審查辦法預告期,限縮社會、醫師與專業人士對此重要辦法之充分討論時程,便可能引發為了加速加熱菸商在台灣上市時程而忽略國民健康保障的質疑。    

台灣菸害防制暨戒菸衛教協會常務理事郭斐然指出,政府預告的「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七項明定,指定菸品申請應檢附「致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初始吸菸者,使用該產品之研究資料」;但是在第五條的核駁要件中卻漏掉要審查這項資料。既然國健署先前說開放加熱菸不會吸引青少年使用,那就更應該要審查菸商提出的資料。民團建議應在第五條第二項增加文字:「缺乏足夠資料佐證其不會導致未滿20歲之人使用該菸品。」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表示,政府信誓旦旦的說要加速管理加熱菸,但卻本末倒置,不先公告施行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定菸品(加熱菸),並開始加強取締,反而將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的時程與「指定菸品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公布綁在一起,政府企圖如此快速通過內容粗糙、漏洞百出的審查辦法,難道是為了讓加熱菸早日合法上市?請求政府,菸害防制法的宗旨是為維護國人健康,原則是禁止電子煙、加熱菸,例外才是有條件開放加熱菸!籲政府勿將原則與例外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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