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式司法轉型為服務型司法[運用科學管理提升司法效能]
公民記者:朱水文
奪回人民的司法主權
--從威權式司法
轉型為服務型司法!
重效能、品質、親切!
2023年3月17日上午曹興誠先生及一群具改革意識的人士成立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曹興誠表示民主國家的進步,有賴行政、立法、司法都具備效能。具備效能,處理公務或案件的速度和品質,能符合民眾期望。
台灣目前司法案件堆積如山,處理進度緩慢龜速,而且許多判決缺乏品質,不符常識和民意,使民眾對司法普遍感到失望。
要改進司法效能,需要運用一些基本的科學管理觀念。
一、「第一次就做對」[檢察官地院一審敗訴,不得再上訴。]
物品製造或事務處理,應該盡量要求「第一次就做對」。第一次做不好,以後不斷修改,產品品質一定越改越差,連帶地會減低生產線的流速,增加成本;這是造成效能低落的第一元凶。
台灣現在刑事訴訟完全違反「第一次就做對」的原則,使刑事案件的地院一審形同虛設。檢方在地院敗訴後,竟然其一審的起訴內容原封不動,就可以自動上訴到二審。這種已經被地院法官否決的「瑕疵起訴內容」,從此就長期流浪在法院中,像無法治癒的皮膚病定期出現,癱瘓司法效能,醜化司法形象。
英美海洋法系強調「一事不得再理」原則。檢方敗訴,除非舉出新事證或者新罪名,否則不能再度起訴被告,以免造成被告的二次危境(double jeopardy),而侵害其人權。
聯合國人權公約第14條第7款亦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但因其條文以「終局判決 ( finally convicted or acquitted )」作為「案件處理完畢」的標準,國內司法界遂將「終局判決」曲解為「定讞」,而任令刑事被告在「定讞」之前,不斷處於二次危境或多次危境之中。
「 聯合國人權公約」第14條第七款以「終局判決」來代替「一審而決」,無疑是海洋法系和民主國家,對大陸法系和極權國家的妥協和讓步。
台灣已經從威權獨裁體制進步成為有民主、重人權的國家,自然也應該還原落實真正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即檢察官地院一審敗訴,不得再上訴。
三級三審制的目的和用意,是為了保障百姓人權,而非容忍檢察官濫訴。相對於檢方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大公權力,個人百姓處於極端弱勢。當百姓可能被公權力剝奪自由、生命、或重大財產時,以三級審判求其毋枉,自有必要。但檢察官擁有極大的權力,可以依法取得足夠的資訊,如果還沒有充分理由說服法官定罪,當然不應再隨意上訴。
有人可能會擔心,如果地方法院一 審而決,遇見恐龍法官胡亂判決無罪,豈非縱容?其解決之道,應由檢察官當場起訴該法官「枉法裁判」,方為正解。
刑案決戰於一審,才能讓法官、檢察官審慎將事,免得司法淪為兒戲。
二、注重專業和分工
亞當斯密斯曾經舉例:別針製作,如果由一個工人從頭包辦到尾,一天只能產出一隻。如果由五個工人專業分工,一天可以產出數千隻。
台灣的警官,都受有偵查訓練,而檢察官訓練的重點,則在法律。警官、警察數目約有七萬,檢察官人數不到兩千。由此數據一看即知,目前由檢察官全權主辦刑案偵查,完全不符專業分工和資源有效分配的原則。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司法警察機關居於協助偵查之地位。從強制處分之聲請,到微罪案件現行犯之移送准否,均須先經過檢察官之審核。如此不僅造成檢察機關龐大的案件量,同時壓縮了警察機關辦案時間,更讓民眾感覺,台灣檢警偵辦刑案經常捉小漏大,避重就輕。
目前槍毒走私,擄人詐騙、黑道圍事,政商勾結、盜賣情資等等重大案件,經常受到忽視或輕縱,導致重大犯罪肆無忌憚,司法效能普遍遭到質疑。
2017年總統府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眾多法界人士提議參考日本做法,建立「檢警雙偵查主體分工」制度。結果會議議而不決,一拖六年,至今沒有改善。
最近「山水民意研究公司」的民調顯示,民眾對警察的滿意度,高達七成以上;而對檢察官的滿意度,不到五成,遠低於警察。可見由警官分工偵查,不會違反民意,卻能大幅提升刑案偵辦效能。
將輕微刑案偵查與處分權交給警方,讓檢察官專注於重大刑案的追訴和法庭訴訟,如此專業分工,就可以立即大幅提升治安效能。又檢、警分權後,也可增加彼此的監督、制衡,減少吃案或濫權起訴的機會。檢察官專注於法庭訴訟,也會大幅提升一審水準,讓「一事不再理」原則得以落實。
對警方主辦輕微刑案偵查,或有人顧慮地方民代甚至黑道介入。此問題的解決方案,應該修法,去除地方民代對警方預算與人事的干預權,如此自可正本清源,還警方公正執法的空間。
三、除罪化、民事化,減輕司法體系工作負擔。
要減低警力負荷,立竿見影的方法,就是針對一些刑責,予以除罪,或改為民事賠償。例如,2011年性交易已經除罪化,但除罪僅限於性產業專區內;而各地方政府迄未設立專區,以至於許多警力仍然消耗於取締性交易,形成無謂的浪費。針對此問題,中央似應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性產業專區之設立,以免警力資源捨江洋大盜不理,而浪費於管制鶯鶯燕燕。
又如選舉期間,政治人物忙於互控誹謗,亦無謂消耗許多司法資源。目前誹謗罪尚有自由刑責,但法官為免影響言論自由,多予易科罰金,使自由刑責如同虛設。因此宜將誹謗罪改為民事案件,一則節約司法資源,二則可予違犯者財務上之嚴懲,因此而更具遏止誹謗之效果。
四、運用「八十、二十」原理
大多數的品質瑕疵,係由少數原因造成,此即80/20原理;或者可以用俗話說,少數老鼠屎會壞掉大半鍋粥。任何國家的司法體制內,都難免有恐龍法官與濫權檢察官。這些劣質司法人員雖為極少數,但一旦出現,會嚴重影響司法效能和威信。
刑法124條、125條分別訂有「枉法裁判罪」和「濫權追訴罪」,前者約束法官,後者約束檢察官。然因官官相護,此兩條款對制衡劣質法官和檢察官,至今未能發揮效果。權宜之計,應該運用80/20的品管原理,針對風評不佳之法官、檢察官,推動陪審制度,以免其專擅,而減少司法官枉法或濫權之現象。
過去司法改革進度緩慢的原因之一,是建議司法體系自行改革,如此係屬緣木求魚,當然成效不彰。
改善司法的主戰場,不在司法院,而在立法院。
因為司法、行政都需要「依法辦理」。司法不彰等於侵害百姓的司法主權。因此立法委員盡速修改刑事訴訟法和其他妨害司法的不當條例,讓其跟上民主和科學的腳步,實在刻不容緩。
在民主社會裡,我們都是國家的主人; 基於這樣的信念,成立了「臺灣公民人權聯盟」,結合了熱心的學者、律師們,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希望協同立委們和社會大眾,共同推動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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