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負責任的政府,就是以未來子孫的容積拿來作為目前買票之用,將他揮霍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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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夭壽作為 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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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最叫我佩服的一位公眾人物,就是為土地奔走吶喊的廖本全教授。他在某次演講中說的『天阿!夭壽』給我很深的震撼。
夭壽是很親切的台灣話,以前大人對於小孩闖禍時,無論大禍小禍,就常用夭壽來罵,沒有任何惡意,當然口氣不同時,意思也不一樣。真正罵人的時候就沒這麼客氣,雖然也是夭壽,後面還多了兩個字『夭壽短命!』,即便如此,也不是很狠毒的話,台灣人毒性有限。
獨立特派員有一篇報導:『變奏的都更』:都市更新 , 窮人翻身的天賜良機 ?都市更新 , 窮人被迫搬家的惡夢 ?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8442
我在上面作了如下留言表達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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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本身是個對都市景觀正面的措施,問題出在容積獎勵。
容積獎勵也不是個不可行的辦法,問題出在沒有通盤規劃,沒有保護一個社區區塊的『總容積不變』。
在同一社區之內,要獎勵多少容積,市政府就應該釋出多少公共土地(不是徵收來的)甚至是拆除公共建築,將他改成綠地或開放空間,讓全區總容積率可以維持合理的平衡。
不如此作為,容積獎勵成為政策買票討好居民(選民)假公濟私的工具,容積率提高生活品質必然下降,都市計畫甚至國土規劃全都形同虛設。
不負責任的政府,就是以未來子孫的容積拿來作為目前買票之用,將他揮霍殆盡。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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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高正說政治是最高的騙術,很好的比喻卻還是有補充的空間,騙術一般來說受騙者在一段時間內不容易察覺,但是政治手法只要以『陰謀論』來研判,往往就可發現其背後的私利本質。當然,如果你因為信賴他,不但不提防毒藥還當成補品,你不但不會察覺內幕,反而還會樂在其中、越陷越深。這時候你也不能說政治騙你,是你享受其騙。
政治人物如果只是貪污或圖利,藉著權力給自己創造一些福利,只要不是永久性傷害,其過猶小。政治人物透過權力所訂定的錯誤決策,如果是永久性傷害,即使沒有貪污沒有圖利,就像都更容積獎勵一樣,都是夭壽的作為。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0/10/30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多數的人民是沒有能力去瞭解政府如何的夭壽
唯獨讓人民自我覺醒
對於政府公共議題願意參與
那麼才有機會減少政府夭壽的機會
~~^^
伯辛老師留言
十月 24th, 2010 by admin No comments ? .伯辛
2010 年 10 月 22 日 at 21:21:48 (編輯)
深同感受!事實上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也是有相同的法律缺陷,都市更新條例第 36 條規定,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
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
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延長六個月。但
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
法院為必要之處理。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
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是用法律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定『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精神。
由2009年以尚華仁愛大樓都更案為例,地點位於絕佳的精華地段仁愛路四段,正臨國父紀念館、鄰近台北市
政府及市議會,堪稱台北市政府西向之門面,立地條件極佳,惟因921震災受創急需重建,故由原住戶發起
籌組更新會為實施者,所有權人57位,能成功整合實屬不易,第一銀行協助尚華仁愛大樓住戶自建都更案可
看出,一般建商協助都更時所要求的40%的利益分配。在多數實施者(建商)均可以說是在都市更新條例的強
烈護航之下,獲取40%~175%的暴利,甚至實施者(建商)沒有任何資金情況下,拿住戶的土地及信託契約做無
本的建築融資,甚至有掏空詐財之風險,建築融資利息還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由住戶負擔,各縣市政府
都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但是欠缺被強制拆除人陳述意見之規定,這
簡直有如是現代的清算鬥爭一般。這也就是為什麼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滯礙難行的基本原因,就是都市更新
條例是保障了實施者(建商)的龐大利益,卻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生存權,人民在這樣的法律之下
有如威權時代的下的『死老百姓』毫無價值,人民向政府申訴亦只獲得無法可規範的公文回覆。都市更新條
例並沒有法律對建商對稱之權利,完全處於被處理的不利制約之下。
或許讀者會問,為什麼都市更新條例會偏袒實施者(建商)呢?答案其實很清楚,因為這些利益獲得者可以有
能力、資金去影響遊說立法委員而取得立法優勢,而被都市更新條例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及生存權的老百姓卻
沒有。
行政權對人民之「財產」為侵害等事項進行不利處置時,法律保留之典型乃要求侵害行政必須有法律之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即屬此類限制人權時應遵守之法律保留;法律保留,乃為保
護人民的「財產權」,防範不受行政權力的侵犯,因此當時所著重的係侵犯人民的財產權事項,應保留由法
律加以規定。
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於人民之財產權利屬侵害行政性質。中
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政府對於都市更新(事業暨權利變換
計畫)暨都市設計審議聯審專案小組會議,而實施者對每次人民陳情內容、會議及委員決議事項不回應、不
檢付資料、隱瞞迴避、不檢討、不計算、不執行、不作為、不協調等,政府卻無任何保障人民權益之監督行
政作為。如數年後,政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對人民的「財產權」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豈不是
貴縣政府與實施者聯手,挾條例之行政權力侵犯人民的財產權嗎?
沒有作不到的庶民政治,只看馬政府及吳院長有沒有這樣苦民所苦的偉大政治抱負了!
請參考【台灣法律網】翁偉翔律師的文章,論法律保留原則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之適用,他提供的精深法
律見解,我們應該尋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都市更新條例違憲!著名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釋憲
案,就是一個我們值得借鏡的案例。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62245&article_category_id
=1583&article_id=30550
伯辛 於 新店 201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