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理學專家:巴比妥...毒品或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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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理學專家:巴比妥...毒品或管制藥品?

 

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毒理學名譽教授、亞洲毒理學會理事長李志恒為知名毒理學專家,曾任國衛院「新興菸品健康危害研議」議題召集人,對於新興菸品(電子煙、加熱菸) 及菸害防制修法等議題多次發表專業評論。 (新興菸品恐混毒致死 毒理學專家:取代紙菸如「以羊易牛」揭露新興菸品危害真相 國衛院發表「新興菸品健康危害研議」報告), 近日針對新北某幼兒園幼童驗出巴比妥類藥物事件有感,並於聯合報《民意論壇》發表「巴比妥...毒品或管制藥品?」 以下為全文報導:

新北市板橋某幼兒園部分幼童身上驗出有「巴比妥類」及「苯二氮平類」等藥物殘留,引起社會關注。不過事件中有關「巴比妥類」及「苯二氮平類」等藥物問題,雖然報導甚多,但敘述與學理及法規或有出入,反引起更多疑問或恐慌。

首先,「巴比妥類」及「苯二氮平類」,究係合法的「管制藥品」,還是非法的「毒品」?一九八○年代,台灣曾發生過俗稱「紅中」(西可巴比妥)、「青發」(異戊巴比妥)和白板(甲喹酮)等安眠藥的濫用,前兩種即是巴比妥類。該些藥品雖然聯合國於一九七一年影響精神物質公約即要求各國列管,但我國當時對成癮物質只注重傳統麻醉藥品(如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等)的管理,直到一九九○年安非他命大流行之後,痛定思痛,才將具成癮性的影響精神物質,包括上述的巴比妥類、苯二氮平類、安非他命類等,併同原來的麻醉藥品,修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管制。

依該二條例規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的物質,按其程度由高至低,分成一至四級予以列管。合法(醫藥及科學上需用)者稱「管制藥品」,需有專業人員取得管制藥品證照後才能處方或調劑使用;科學研究則需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批准後始可進行。除此之外,即為非法行為,稱為「毒品」。

其次,大家關心幼童攝入的「巴比妥類」及「苯二氮平類」為何?是否危害身體健康?兩者都具有安眠鎮靜作用及成癮性,但前者目前主要用於癲癇治療,已較少用於安眠。這兩類藥品品項甚多,但依照結構與藥理、毒理作用、代謝能力等不同,其成癮及危害性程度也有差異,因此各品項經審議分別列在第三或第四級管制。又其低含量複方製劑,經主管機關審議後,依行政程序公告不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

因此,本案宜了解幼童身體的代謝藥物中究竟成分為何?一則有助於正確治療受害幼童,再則可與該藥取得來源進行比對,以了解是否背後有不法分子或集團牟非法利益而犯法。理論上檢驗可以用抽血、尿液或毛髮為樣本,但檢出能力與檢驗儀器的靈敏度、萃取與分離方法的適當性、操作人員的專業能力等有關。而且應注意的是,本案發生迄今已經有一段時間,藥品在身體中可能已經大部分代謝排出,除了毛髮以外,不容易測得。另有些藥物經代謝,可能與其他藥物有同樣的代謝產物,需要用其他不同的代謝物作為佐證,以免誤判。若是對尚在發育中的幼童餵食成癮性藥品助眠,不管任何理由都不是正當、正常的醫療作為。

至於本案行政責任歸屬,若來源為合法管制藥品,依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也就是說,雖然本案可能不涉及第一、二級管制藥品之販賣或銷售行為,所以與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製藥工廠無關,但中央(食藥署)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均為各個醫療機構及業者申報及稽核各級管制藥品是否正當醫療使用的主管機關。若非正當醫療使用行為,就會落入毒品管制的範疇中。

「管制藥品」與「毒品」一線之隔,用之恰當,是止痛、安眠等醫療上的良方,用之不當,成癮及危害問題與毒品無異,不管中央或地方、檢警或衛生,當協力共同為民眾健康安全把關。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39/723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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