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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石化聽證會切勿流於對付民意

2010/12/1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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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 朱淑娟/2010.12.11

國光石化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後簡稱環評)已進行了一年半,如此引發社會巨大爭議的開發案,未在進入環評前舉行「聽證會」已屬不當,如今在社會壓力下,由立法院以凍結預算相逼,經濟部才勉強同意,但卻是在3日環評小組過後的第11天(14日)匆促舉行,反引發草率、對付民意的責難。

聽證會是民主程序的體現、也是有機會將國光石化諸多爭議充分辯論的時機,在積極面可以集思廣益、釐清爭議,讓行政機關、環評委員在做出決策前有更充分的資料可參酌。

在消極面還可以避免因充分不足做出偏私、專斷、甚至錯誤的決策,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是在保護官方自己。經濟部切勿草率行事,否則不但白白糟踏了這一個得來不易的聽證機會,而且無助於釐清爭議,反引發更大的民意反撲。

聽證會、公聽會的不同

聽證(Hearing:Anhorung)最早是1723年英國法院判劍橋大學未聽取當事人辯解而撤銷學位,演變為英美自然正義主義的「兩造兼聽」理念。也就是說在爭訟時應給予利害相對人、學者專家充分提供意見、辯論的機會。

我國在1990年實施行政程序法,其目的在開宗名義第一條就有說明:「本法之制定,乃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以保障民眾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明訂:「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建設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時,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因此,「聽證會」跟一般的說明會、公聽會、座談會不同。依行政程序法第54條規定,唯有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等行政行為可舉行聽證會。

而且聽證會與公聽會的效力不同,一般公聽會或座談會或陳述意見,例如環評審查時開放民眾登記發言,但限制民眾發言時間,而且會中所言、提供證據是否做成記錄、官方是否參考,全憑官方的意思。

但聽證依法必須完整紀錄,行政機關在做決策時必須斟酌聽證時各方提出的意見、證據,聽證紀錄將拘束行政機關裁量。也就是說,聽證會中的討論,最後行政機關在裁決時,是否採納或不採納這些意見,都必須是可受公評。

國光石化是國家重大政策、也是關係台灣未來發展的重大政策,未來如何決定,不是官方說了算,而應該由全民決定。國光石化是否興建已引發巨大反彈,但至今爭議各方並未有一個公開辯論、以及釐清爭議的機會,這也是各界期待國光石化聽證會的主要原因。

經濟部更應把握這個難得機會多方聽取各界意見,否則許多例子已證實,不當通過的環評結論將遭撤銷(中科三期),或環評說造假被判刑(永揚案),不當的行政處分最終還得面對民意及法律的追討。

聽證前應舉行「預備聽證」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是為了釐清爭議,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就應有充分的事前準備,包括足夠的時間通知各關係人、決定討論議題、聽證會主持人的選定(法務部曾辦過聽證主持人訓練班,應由受過訓練者擔任主持人,且可多人,絕非經濟部片面指定)。

而且聽證日期及場所的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規定應「預留相當期間」,使當事人有時間參與。試想一個如此複雜的會議,牽涉的關係人這麼多,要找出一個共同時間開會談何容易,絕非像經濟部片面依自己的方便選出一天,事前完成沒有跟關係人討論,一開始就已呈現「權力不對等」的狀況。

於是為了讓正式聽證舉行時能聚焦討論,因此行政程序法第58條有「預備聽證」的設計,用意就是在正式聽證前舉行一次會議,好討論「正式聽證會要討論什麼」,列出討論以及爭議的項目,在正式聽證會才能有效律的討論。

然而這次經濟部舉行的國光石化聽證會最大爭議就是沒有舉行「預備聽證」,而且聽證會舉行的時間來得相當突然。

12月3日環保署舉行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當天立委翁金珠到場提醒環評委員、工業局(局長杜紫軍當天在場),之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做成決議,應先舉行聽證會再舉行環評會,她要求12月3日當天不得做出審查結論,當天主席、台大環工所教授蔣本基即裁示應先舉行聽證會後,再舉行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

或許經濟部會辯解,行政程序法並未強制規定要舉行預備聽證,但舉行聽證會的目的是為了釐清爭議,先舉行預備聽證,事先釐清爭點何需他人要求?而經濟部不但拒絕舉行預備聽證、經別人抗議還不理踩,其手段及心態都相當可議。

流程設計獨斷

從流程設計也可看出經濟部完全曲解聽證會的精神。流程設計如下:主席報告、國光石化簡報、陳述意見、國光石化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62條明訂:主持人應本中立公正之立場主持聽證。然而經濟部卻只讓國光石化簡報、國光石化說明。完全沒有讓其他關係各方簡報、說明的機會。九月時經濟部在台中舉行的石化政策環評說明會,即被淨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聖崇當場質疑議程不公,如今聽證會又出現如此獨斷的設計,這不是在對付民意是什麼?

聽證會應充分辯論 不得很制發言時間

舉行聽證會的目的既然是為了釐清爭議,各相關人當然必須充分說明、提出證據,整本行政程序法找不到任何限制民眾發言時間的規定。然而經濟部發出的開會通知單竟然是「意見陳述,登記發言,每人以3分鐘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61條、62條說的是: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主持人還可就事實或法律問題詢問當事人、或要求提出證據。如果一場聽證會無法釐清爭議,依第66條規定還可以再舉行。

真正的聽證會想像的畫面應該是,甲充分說明後,主持人可以針對甲提出的說明問乙,乙的回答跟說明,主持人可回過頭來再問乙,如此交相說明才能一點一點去釐清爭議。絕非如經濟部所言關係人只是片面「意見陳述」,更不應限制民眾發言時間。

聽證會應體現民意、不是對付民意

國光石化開發案已引起社會質疑,包括中研院院士、上千名學者、醫界、社運及文化界連署反對,10多萬民眾願意出錢購買濕地,拒絕國光石化開發。民間反對政府繼續以汙染環境、外銷模式賺錢,多數錢還進了財團口袋,政府要想的是繼續堅持蓋國光石化是否符合主流民意。

而如今好不容易能舉行聽證會釐清爭議,但我們看到經濟部不論從準備時間、流程規畫來看,其「對付民意」的心態表露無遺。在此呼籲經濟部應重新檢視這次聽證會的規畫是否符合民意,一旦悖離民意、民意反撲,下次選舉國民黨要輸的恐怕不只是40萬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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