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稅局課稅無所不用其極時…
當國稅局課稅無所不用其極時
國稅局以名嘴是受媒體的邀請、提供勞務,對於節目不用盈虧自負,節目成敗由媒體自行承擔,既不用規劃節目內容、不用負責後製,通告費也就不是執行業務所得,而認定名嘴的通告費是屬固定薪資所得。這樣的說法很不對。
名嘴上節目,就好像藝人上通告一樣,本來就是沒有固定收入,以「名嘴上電視一個月下來通告費動輒十幾、二十萬,年收入超過百萬,游走多台搶通告收入更高。」但這只是少部分當紅名嘴的收入,那些不紅的名嘴呢?收入一趟通告費,其餘勞健保費、治裝費、年節費用等全部靠自己,常看節目的人都知道,能有幾位維持長年都紅得厲害的名嘴?對於那些通告有一搭沒一搭的,國稅局為何又絕口不提呢?
國稅局要課稅,手法都極其草率,沒有經過詳細的研究,通盤考量人民的生活情況,編一個完全不合理的理由,將人民汙名化,放出風聲,造成輿論壓力,就把人民的所得身分給曲解了。然後當造成個別爭議時,財政部長李述德又站出來說:「必須個案認定。」而台灣的行政法院即等同於敗訴法院,這是人盡皆知的,哪還有什麼個案認定可以打得贏國稅局的?就算打贏了,稅單照樣死而復活。當國稅局以課到人民的稅為最大目的時,勢必會造成難以計數的稅災災民。
國家賦稅,講求公正公開公平,若看上了一時錢賺得多又好賺的,不能誣陷百姓或任意曲解所得性質來達成課稅目的,可訂定某等級收入以上的要等同固定薪資所得來課稅,若收入下降,則回復原課稅標準。國稅官員領人民辛苦工作的納稅錢,應該以照顧百姓的生活為最高賦稅考量,研擬周全的賦稅計畫,克盡公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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