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窮人2】父債子還、貧窮世襲,我願意為窮困家人犧牲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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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示意圖 by seaonweb @ iStock

 
編按:本專題由芒草心慈善協會台灣一起夢想公益協會部分支持,Right Plus 多多益善獨立製作完成。

 

記者/葉靜倫

我國《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社救法」)在 2010 年大修法後,今年民間再度出現修法呼聲,要求徹底檢視各種不合時宜的濟貧門檻,衛福部已承諾明年 5 月將提出修法草案。

社救法是臺灣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線,關係到底層貧窮家庭中的各項福利,包括社會保險、生育補助、育兒津貼、兒少補助、學雜費、長照與醫療、租屋補貼等。且根據衛福部次長李麗芬指出,全臺從中央到地方,有高達 220 多個法規與社救法連動。

全球最嚴苛,株連全族的濟貧法

現行社救法中最為人所詬病的幾個問題,包括前篇詳細剖析的「虛擬所得」,也就是我國自戒嚴時期就定下的「防懶人條款」—— 想申請社會救助的國人,只要拿不出薪資證明或賺不到基本薪資者,都以基本薪資計算收入(目前為 26400 元,2024 年將升至 27470 元)。

長年以來,這個「獨步全球」的審核標準,在各種國際交流場合中,對各國學者來說已是匪夷所思。然而更讓眾人咋舌的是,這個設計並非只針對貧窮者「個人」,還以一種「株連全族」的形式擴及整個家庭。

也就是說,不只申請者需要設算虛擬收入,所有依法該列入的親屬,只要拿不出薪資證明、賺不到基本薪資的,無論是剛滿 16 歲的青少年,還是 60 出頭的老弱長輩,通通比照辦理。整個家庭總收入因此被國家「灌水」,使得許多家庭即使生活長期困窘,帳面上的人均收入還是無法低於貧窮線(現為每月 16297 元)。

虛擬所得和親屬列計,兩相加乘後形成世上最嚴苛的濟貧高牆。根據政大社工所副教授蔡培元和民間團體推估,這導致上百萬人(註 1)因此無法通過中/低收入審核,得不到我國憲法中明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形成我國貧窮率「世界最低」的假象

 
註 1:孤立無援的上百萬窮人

根據衛福部統計,截至 2023 年第二季為止,享有低收入資格者僅占 1.2%;即使算進「中」低收入的近貧家庭,也僅達 2.4%,總計僅 56 萬人,與國際間如日韓英美等國的 10%-15% 平均相去甚遠,形成我國貧窮率「世界最低」的假象

政大社工所副教授蔡培元依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公式計算,認為臺灣實質上的貧窮占比至少高達 6%(138 萬人);若依歐盟公式計算,則高達 11%(253 萬人);民間團體則以我國貧窮線為基準(現約為年收 195569 元,即國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 成),推估臺灣至少有 12% 的民眾(約 280 萬人),生活在貧窮線之下。

無論用哪一種標準計算,都與我國政府公佈的官方資料相去甚遠。

 

然而,親屬列計的問題不只在於虛擬收入,還包括「列計範圍」和「扶養能力」的認定,這也是公部門和民間長年爭執不休的老問題。而這個爭執背後更進一步的叩問是—— 

「誰才是我想幫、該幫的親人?」以及,「我願意為他犧牲到什麼程度?」

1是家人,就會幫嗎?

多年來,隨著臺灣家庭型態變遷與民間陳情,社救法經歷多次修正,如今除了本人和配偶的收入,近年也已把其他應計人口限縮到「直系一等親」(排除兄弟姐妹,只計父母和子女),以及同戶籍,或同住的爺奶兒孫等其他直系血親。

然而,所謂親人,真的都是能求助的對象嗎?

芒草心慈善協會人生百味社區實踐協會興隆會所等多個民間團體在今年初組成的「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以下簡稱「社救盟」),整理了各團體社工們平日服務的、各種受困於法規門檻的真實案例,其中涉及親屬列計的包括——

 
年近 50、患有紅斑性狼瘡的沈阿姨(化名),離婚後獨自扶養 2 名子女,卻因為長期水腫、關節疼痛而找不到工作。沈阿姨在申請低收入補助時,除了自己,同戶籍中已離婚的前夫和打零工的前夫媽媽,每個人都依法被計入(不存在的)基本薪資,因此無法通過審核。

.50 多歲的小君(化名)因家暴而離婚,2 個女兒歸前夫扶養。小君再婚後,需要扶養另一個身障的兒子。她因為患有恐慌症又必須照顧兒子,10 多年來都無法穩定工作。原本領有中低收入補助的小君,後來因為前段婚姻中、久未聯繫的 2 個女兒成年後開始工作,計入她們收入後,補助被取消。

.40 出頭的怡玲(化名),平時除了需要獨自扶養 7 歲的女兒,還背負爸媽過去生意失敗所欠下的大筆債務,爸爸後來也罹患失智症。怡玲帶著女兒寄居在親戚家,20 坪大的公寓裡擠了 8 個人,關係惡劣。因為同戶籍中還有曾祖母,親戚不許她申請曾祖母的財稅資料,因此無法申請低收入補助。

.50 多歲的娟娟(化名)是 2 個孩子的新住民單親媽媽,她的低收補助每年 7-9 月時都得依法覆核,需要重新提交母國家中的戶口名簿正本,以及經過翻譯後的各種資產證明文件。娟娟的的爸媽已超過 80 歲、住在偏遠鄉村,每年都得費盡千辛萬苦搭車到市中心,申請同樣的資料。且家中的直系親屬雖然不是臺灣人,也需要依臺灣法規被計入收入。

 

臺灣社會對家庭功能,特別對於子女要「尊長」的期待很高。臺大社工系副教授汪書華受訪時便指出,在中港臺三地華人的「孝道研究」中,臺灣有多項指標居冠,三代同堂的比例也遠高於他國,甚至已超越中國。這種期待從《民法》的扶養義務中也能窺知一二。

「民法的扶養概念就是長輩優先,但不限子女親等。」臺大法律系教授孫迺翊解釋:「一個老人可以向子女請求扶養,如果子女沒有能力,就尋求孫子女,再不行才由國家介入。」、「如果你結婚後跟對方父母同住,那你對他的父母也有扶養義務。」

這不僅讓子女必須夾在中間承擔上下世代的扶養壓力,甚至必須承擔家族的債務、演變成貧窮世襲,也讓許多早已和子女失聯的貧弱老人,在申請國家救助時陷入困境,甚至必須先上法庭打扶養官司,反證子女「沒有」扶養自己。

與此同時,東亞的日本、韓國、香港早已放下這種期待。以日本為例,如果爸媽需要申請生活保護(當相於臺灣的社會救助),子女需要「回答」政府關於「有沒有在扶養爸媽」的提問,但這並不是為了強制子女奉養,而是為了確認爸媽實際上有多窮。若子女回答「沒有」,並不會因此被設算收入;若回答「有」,才會視情況減少爸媽的補助。


示意圖 by uzaigaijin on flickr @ CC BY-NC-ND 2.0 DEED

孫迺翊也舉德國為例,表示德國在設算補助金額時,會先詢問申請人的各項生活收支,從配偶/同性伴侶的收入、求職的交通費、家中水電暖氣費、汽車保險乃至工會會費等,鉅細靡遺,卻通篇未曾問到任何與父母有關的生活負擔。

此外,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7 年發表的委託研究顯示,臺灣早在 2010 年就已有超過半數家戶規模屬於核心家庭(夫婦與未婚子女,或父母與已婚子女);隨著少子女化和孩子成年、老去,「單人家庭」和「夫婦兩人」的家庭形態也大幅攀升,單親、隔代、獨居老人、中高齡老人等家戶更持續增加。

其中,越小規模的家戶,低收入占比越高,獨居者更有約 8 成落在最低所得分位。這不僅反映出弱勢群體面臨的不平等和勞動市場兩極化,也意謂著當代家庭的支持力道,早已不足以應付貧窮風險。

除了父母子女之間,勵馨基金會主任洪雅莉也在今年 9 月的記者會中指出,「家庭互助優先」的想像,並不適用許多暴力家庭。

「勵馨長年服務受暴婦女、家庭失功能,甚至是遭遇家內亂倫的人。她們的家人不但沒有幫助她們,反而是她們的傷害來源。」洪雅莉說:「臺灣在 1999 年就通過亞洲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讓許多婦女或被害人成功離開暴力,但她們離開後卻馬上陷入貧窮。

「受暴婦女從進入庇護所到獨立生活,再到真正自立,平均需要 2 年,這 2 年是她們最需要經濟扶助的階段,許多人甚至在負債之下離開家庭,卻無法得到社會救助。因為她們的家戶所得跟施暴的配偶、包括已離婚的前夫收入一起計算,但這些錢根本不是她們能用的。」

在服務極端貧窮的無家者領域,公部門也直到今天還把協助個案「返家」視為其中一個可結案的「成功」指標。然而許多無家者和家人之間往往充滿創傷與複雜的糾葛。長年服務無家者的芒草心祕書長李盈姿在很多年前就已指出,臺灣社會應該「打破對家庭支持力的迷思」

2有扶養義務,不等於有扶養能力

在許多爭論扶養義務的場合中,行政單位也經常提出《民法》來反駁,認為社救法只是框列了民法中部分有扶養義務的親屬,合理要求他們扶養自己的親人。

然而,民法對於扶養的概念並不限於金錢,還包括生活上的照顧,社救法卻只算收入和資產。例如,一個沒有經濟收入卻長期照料家中老小的家庭主婦,在民法中已經履行了一定程度的照顧責任;在社救法中,卻會被視為「工作人口」而被設算虛擬所得—— 其家務勞動的價值非但不被承認,還可能讓家庭無法獲得協助。

此外,民法設有扶養的優先順位(第 1115 條),也會考量親人的扶養能力,一定程度的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進了法院,法官視情況也可能只判決子女需要每月負擔幾千元的扶養費。而社救法最受抨擊之處,則是直接把親屬賺來的「所有」收入,視為每個人都可以動用的錢

「社救法把家庭總收入直接除以人數,是很抽象的預設,實際上每個人的需求並不同。」孫迺翊說:「法律的想像是子女賺了錢就該跟我平分,但子女還可能要付房貸、要養公婆,他們也有自己的扶養義務和各種負擔啊!」


示意圖 by 青蛙 on 數位島嶼 @ CC BY-NC-SA 3.0 TW DEED

事實上,從前述民間團體列舉的例子可見,「親人要不要養我、能養到什麼程度」往往不是個人可控制的。社救盟今年委託民調公司做的調查也顯示,有近 6 成民眾在家人出現經濟困難時,需要先能維持自己的身心健康和適切生活,才能提供家人照顧;只有近 3 成的人願意「犧牲自己,即使生活水準低於大多數臺灣人也要照顧家人」。

然而,現行社救法以「全薪」來計算家庭成員的「扶養能力」,無視個人薪資裡還包括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房貸利息和社會保險(如勞健保)等「必要支出」,且剩下的「可支配所得」還得先拿來養活自己,才有力氣扶養別人。

更弔詭的是,現行法規在審查時,會寬鬆框列配偶和爺奶爸媽子女等 16 歲以上「同戶籍」親屬的收入和資產,等到真正要發錢時,卻嚴格要求以「實際同居人口」來計算。

也就是說,一個家庭可能同時被計入 5、6 個人的薪資、調查每個人的資產,最後平均下來就算真的通過審核,補助金卻可能只按 2、3 個人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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