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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頒「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定。

2010/12/2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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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一、 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頒「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定。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5月7日體委全字0990099191號公告「救生員檢定授證認可團體」。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0990017643號文「本會檢定實施計畫同意備查」。
二、目的:配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政策辦理游泳池救生員檢定,並藉由標準游泳池、場地及示範觀摩,制定標準化檢定流程,提供本會審甄委員、各縣市分會及友會作為爾後辦理之參考。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五、協辦單位: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高雄市水中運動協會、高雄縣水中運動協會、台北縣水中運動協會、桃園縣青溪水中運動協會、台中縣水中運動訓練協會、台中市水中運動協會、彰化縣水中運動協會、彰化縣海浪救生協會、嘉義市水中運動協會、屏東縣水中運動協會籌備處、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文藻外語學院、大仁科技大學、本會各審甄委員

六、檢定日期:99年12月19日0800-1200時,(2011年4月於台中開辦)。
七、檢定地點:學科: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介壽校區--學科教室(高雄縣岡山鎮介壽西路198號)。
術科: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介壽校區--游泳池
八、報名方式:本案配合示範觀摩方式,採專案員額管制(50-60人)報名。
九、報名資格:
(一)經本會招訓完成相關救生員訓練者,並願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檢定,立有切結書者。
(二)自然人年滿十八歲,參加相關水上救生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40小時以上之訓練,並願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檢定,立有切結書者。

(三)已具救生員證照需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換發新證者。
十、檢定實施方式:項目表如附表二
(一)學科: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學科題組測驗,滿分為100分,70分(含)以上為及格,學科不及格即為訓練不合格,學科考場簡則如附錄一。
(二)術科:
1. 順序流程:依術科科目分為基本組、急救組、救援組輪流實施,審甄共8人、工作人員8人、志工6人。
2. 急救技術:心肺復甦術暨復甦姿勢操作、異物哽塞處理、頸脊椎受傷溺者處理、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操作
3. 基本能力:救生四式游法(?頭捷泳、?頭蛙泳、側泳、救生仰泳)分別各游50公尺,5分30秒內完成。仰漂及踩水各3分鐘。 4. 救援能力:徒手游泳25公尺,帶假人游泳25公尺,男子1分20秒、女子1分40秒內完成(如附錄四)。徒手潛泳20公尺。
十一附則:
(一)檢定費用包含每人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之保險費。
(二)學科考場簡則及題組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全字第0990017643號核定「本會檢定實施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參加檢定人員應備妥個人文具、泳具、身分證(救生員證)、並繳交相片(2吋2張)、報名表、切結書及報名費用等,方可參加檢定。
十二、檢定總成績合格者由本會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頒「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定,核發相關救生員證書。
十三、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得補充修訂之。

台中市水中運動協會 http://cmast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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