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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條文 意見

2011/01/04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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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這是最荒唐的條款,新聞局長學者江啟臣的學識出了問題。


第十九條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董事,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如果將董事兩字換成總統你看看如何:


總統居住國外,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董事,經常代理執行總統職務。

 


 


 



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條文  意見



集思廣益


行政院新聞局將於明日 2011/01/05召開公共電視法修法公聽會,本人未克出席,特就草案當中部分修正條文表達個人意見,敬請與會人士參考。並請已經報名參加之公民記者好奇寶寶於公聽會中代為書面補充發言。



第一條 『均衡電視媒體環境』
『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這麼重要的宗旨竟然不敢承繼而改以『均衡電視媒體環境』當公共電視之首要任務,當電視媒體普遍批評政府政策之時,公共電視是否為了『平衡』而必須,而且依據公視法規定,成為政府的工具和代言人?見微知著,開門見山已經可以預知此次修法的目的和本質。


第四條 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及收入之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新增)
以一個『另定之』的未知條款,將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及收入之運用全都綁死,將來要殺要剮都可以另定之。


第五條 設分事務所。
是基金會有必要設分所,還是公共電視的某些部門更需要設分所,值得再研議。


第八條第五項 公視基金會為他事業股東時,應以公視基金會名義當選該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並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新增)


應同時明訂 『自然人代表指定辦法』


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二款 (A)員工董事應由公視基金會工會推派
這是直接選舉的時代,既然是員工代表,應由全體員工票選為宜,為避免工會介入運作,工會代表不得為候選人。
(B) 董事、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參考國防部長不得為軍職人員,董監事若屬任何政黨,應『暫停黨權』以為宣示性意義。


第十二條
第二項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第三項 電信事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應加列旋轉門條款,不得直接轉任


第十四條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新增)
此新增辦法『不及改聘』不應無人負責,而且蓄意將手段變成目的而淪為政治操弄之手段, 改聘作業若在六個月內不及完成,行政院應有人下台負責。


第十五條有違反法令、章程及其他不適任之行為時,
『其他不適任之行為』應明確定義之


第十六條 董事出缺致董事總額未達十三人、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出缺致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未達一人,或公視基金會工會推派之員工董事變更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法之修訂,對於目前董事會亂象之原因和結果都沒有解決之方案和效果。


第十九條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既然有委託出席辦法,就無視迅會議之必要,因視迅會議無法證明該員為自由意識下之行為,例如被綁架或威嚇。



以上為本人對於十九條以前的個人意見。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1/1/4   20:55


 


 


補註:昨日遺漏一個很重要的條款,特補充如下,
第十九條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董事,經常代理出席 董事會。


無論是久居國外(包括天國)因而缺席或委託出席,任期內達三次以上即應自動解職,將服務的機會讓給得以參與的人士,董監事事出缺依據出缺補選辦法辦理。


這是最荒唐的條款,新聞局長學者江啟臣的學識出了問題。


如果將董事兩字換成總統你看看如何:


總統居住國外,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董事,經常代理執行總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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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修正方向第二次公聽會議程


 


時間:100年1月5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地點:新聞局第一會議室


會議主席:許副局長秋煌


一、  主席致詞


二、  公視法修法歷程及背景說明(新聞局報告)


三、  公聽會發言規則說明


(一)   應邀與會人員每人發言5分鐘。


(二)   報名與會人員每人每次發言以3分鐘為限。


(三)   所有與會人員完成一輪發言後,再進行下一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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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 瑩 (未驗證) ・ 2011/01/06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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