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非監察院也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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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冤十五年江國慶冤案終得清白,歸功其八十歲老父親江支安鍥而不捨,透過律師、民間司改會為兒子奔走喊冤十幾年,不斷地向監察院陳情,光是記者會就開了七、八次。雖然監察院終在去年五月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但不到一個月,江父仍含恨而死,而監委馬以工、楊美鈴及沈美真調查本案時,曾在糾正案文明白指出,「本案因超過10年的追訴時效規定,無法議處當時有關違法人員…」換言之,監察院同樣沒轍,頂多只能糾正國防部。沈美真就感嘆,本案如果可以彈劾,「恐怕會有一大票人」,並認為公懲法需要修法。難道失職公務員過了十年追訴時效規定,就可脫逃而不必負責?

不過令筆者質疑的是想必江父應該在尚未超過10年的追訴時效時就不斷地向監察院陳情,只是監院終於在去年五月才向國防部提出糾正,為何超過10年的追訴時效才提出糾正?人命關天,況且真相大白,確證歷歷,如果官員真有疏失,還怕彈劾的是一大票人嗎?

記得媒體報導曾提到監察院曾於91年提出調查報告,確定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項大違法事證,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結果監院的後續呢?

法界人士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案、雲林土庫棄土場案的筆錄爭議,以及偵辦太極門一案侯寬仁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公文書」及「濫權追訴」等刑責,法務部僅處以申誡、飭令注意,不痛不癢,而太極門案則以時效已過無法議處結案,分明是官官相護,法務部重重拿起、輕輕放下,如何教人民心服口服?

事實上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宣判無罪後,便不斷有要求懲處承辦檢察官侯寬仁之聲浪,但法務部卻表示,「就行政監督立場不宜在此時介入,至於事後的監督,當然必須評估」之推拖之詞,此舉與太極門案中,高檢署以「案件還在審理中」拖延懲處侯寬仁之技倆,如出一轍。法界專家表示:若高檢署堅持以「案件還在審理中」而不作為,那自當在案件審理階段即中止行政責任追訴時間累計,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再開始計算,如此一來懲處侯寬仁可以追到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根本沒有追訴時效的問題。

難道監察院只有糾舉權可行使?當監院提出糾正卻無實效益時,只能眼睜睜看著超過懲處時效而束手無策?看來我們的監察院得好好的行使職權,針對瀆職違法的官員們大力使勁地彈劾。別讓全國人民雪亮的眼看出,莫非監察院也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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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10.16

余愛文

加入時間: 20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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