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與海
撰文/潘建任
林伯伯十多年前和自己的三個孩子失去連絡後,就獨自住在位於花蓮南濱海岸的木造屋上,日常生活用水來自雨水、煮飯必須生材火,過著沒水沒電的生活,每個月僅靠著拾荒和老人年金勉強度日,然而礙於規定卻使他無法申請低收入戶的補助證明。
撰文/潘建任
老人暨家庭關懷協會社工 表示:因為申請低收入戶有最低財產限制,像林伯伯戶口名簿上還登記著三個孩子,所以在這項資格上就不會過。
不過實際上林伯伯並沒有受到三個孩子任何的照顧,因此為了達到申請標準,必須先透過法律程序要求三個孩子回花蓮說明,若證實沒有能力扶養,才能進一步申請低收入戶證明。如何精簡現行的條文規定,讓需要幫助的人得到社會福利的照顧,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業務項目 |
花蓮縣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
申請資格 |
一、設籍本縣者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用(99年度為9829元)。
二、全家人口之現金(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按調查時之收盤價格計算)、 投資三項合計金額,每人每年75,000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合計金額:每戶300萬元。 |
根據花蓮縣社會救助調查以下條文規定,導致林伯伯無法申請低收入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二、同戶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財產收益(含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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