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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暫時沒有大巨蛋並不可恥 可恥的是用盡違法手段蓋大巨蛋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

2011/06/1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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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前兩天好奇寶寶收到通知台北市議員要質詢台北市政府大巨蛋案,但因為家中有事不克前往,僅將事後的新聞稿轉載上來,請看平民百姓要作公民參與是多麼辛苦的事情,謹向聯盟召集人游藝致上萬分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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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松菸公園催生聯盟       

發稿時間:2011年6月10日

經媒體批露遠雄集團趙董事長公開表示,將以「公益」精神為原則下,於今年10月興建台北大巨蛋,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回應如下:

大巨蛋不公益,自始是個大弊案

自馬英九前市長與遠雄公司簽約以來,數年來松菸公園催生聯盟陸續揭露台北大巨蛋案之各項弊端,98年9月監察院提出糾正後,更加確定臺北大巨蛋自始就是個大弊案,本聯盟除持續提供監察院相關證物繼續進行調查外,也已針對大巨蛋案招標時期違法圖利之公務人員提出刑事告發,若北市府仍不願面對大巨蛋爆弊的真相,本聯盟將進行第二階段刑事告發,被告將包括前任市長馬英九、現任市長郝龍斌,以及與本案相關之北市各單位主管。


一、  開發量體超過招標公告之開發量上限:

本案公告申請須知第七頁第2.2.4條開發量限制明訂「本案開發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九萬六千坪(約三一六、八00平方公尺),………。」(附件1)查遠雄5月26日送審通過之量體為475,801平方公尺,量體爆增幅度達50%,違反政府採購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且遠雄巨蛋公司於5月26日送審之環說書附錄四A4-14、A4-15頁「樓地板面積定義釋疑補充文件」所提供之市府公告稿可知,北市府將總樓地板面積變更解釋為法定容積的時間點是93年4月28日,卻於兩天後的4月30日截標(附件2),並未依法延長等標期,已然違反相關法令。又截至目前為止,北市府仍無法證實前述公告有依法確實公開於資訊網路上。

 

二、  遠雄變更協力廠商為瀚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羅興華建築師)違法:

北市府曾於91年11月28日與徐少遊建築師事務所簽訂「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委託規劃契約(附件3),委託該事務所進行大巨蛋先期規劃、開發財務可行性評估與環境影響評估等工作。前揭服務契約第七條:「九、乙方執行本契約之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規劃案有關之商業活動。」而徐少遊建築師事務由羅興華建築師(下稱羅興華)為代表,實際執行前述承攬大巨蛋規劃契約,而羅興華與徐少遊又同為「瀚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與主持建築師,依據採購法第三十九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瀚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徐少遊建築師事務所、羅興華、徐少遊等,皆不得參加與臺北大巨蛋有關之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三、  遠雄得標後變更投資計畫書違法:

    98年9月10日監察院認定臺北大巨蛋開發案「變更協力廠商又重提投資計畫書違法」提出糾正。經查遠雄巨蛋公司於99年12月22日「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替代方案」送審前公開說明會中,公開承認目前送都審與環評審查之投資計畫書也非原始投標時的版本(附件4),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與促參法之相關規定,北市府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仍強勢包庇護航通過審查,全然藐視監察院098000163大巨蛋案糾正案之意旨,嚴重損害台北市之誠信與都審、環評之公信力,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已陳請監察院主持公道,盡速依據監察法之相關規定,糾舉臺北市政府,並彈劾相關失職人員。

四、  大巨蛋BOT合約違法圖利財團:

    98年9月10日監察院認定臺北大巨蛋開發案「議約結果違反促參意旨與相關法令、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北市府不但沒有解決,還以違法的BOT合約內容,減免了遠雄600萬元的罰鍰,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已於農曆年前,針對此圖利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北市府除前述600萬之圖利行為外,大幅修改的BOT合約,不只違反招標公平性,更潛藏許多不為人知的重大弊端(附件5),將致使台北市民與台北市政府陷入BOT的泥沼之中。

五、  北市府強勢護航通過大巨蛋環評,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將提公民訴訟:

    北市環評大會主席吳盛忠,接連主持大巨蛋案兩次環評會議 (3月30日與5月26日) 均強勢主導會議結論,第一次會議雖八位府外委員一致反對,但在府內委員僅出席五人、人數居於劣勢的情況下,主席吳盛忠擔心若投票表決大巨蛋案將遭否決,竟違反多數環評委員意志做出補件在審之決議。

    大巨蛋第二次會議時,北市府積極動員七位府內委員全數出席,欲強勢護航大巨蛋環評。閉門會議討論時,七位府外委員均持反對意見,更有委員直言「21位環評委員今日僅14位出席,其中七位為機關代表,不宜進行表決,應下次再審。」但環評主席仍堅持會議繼續進行,持續要求委員同意「有條件通過」,且不願依慣例先行表決,主導環評委員先列出「有條件通過」之條件,待條件列出後才進行投票,以技術性操控的方式影響府外環評委員之自由意志,最後於六位府內委員(扣除主席不投票)未迴避之情形下,以記名不公開方式秘密投票,做出「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因此整個審查結論根本毫無公正性、專業性可言,且府內委員又拒絕依法迴避並參與投票為政策背書,已嚴重影響台北市之誠信與環評審查之公信力。

松菸公園將於環評審查結論公告後立即提出公民訴訟撤銷違法之環評結論。

商業大巨蛋不應該蓋在松山菸廠

    91年北市府決定將臺北大巨蛋興建於松山菸廠,但檢視其評估過程,完全是「先射箭、再畫靶」,並未審慎評估大巨蛋對周邊環境之衝擊;歷經多年的辨證,各領域的專家學者(都審會與環評會之府外委員),均提出各種不同的質疑與反對意見,都證明臺北大巨蛋並不適合蓋在松山菸廠,但府外委員的專業意見,屢遭臺北市政府凌遲與侮辱,到最後更在市府強勢護航通過審查的情況下,背負了為大巨蛋背書的惡名,但這樣粗暴又無厘頭(新舊量體相加除以二)的環評審查結論,能證明松山菸廠蓋大巨蛋真的沒問題嗎?

    臺北大巨蛋政策至今已經二十年了,時空背景早已大幅改變,北市議會也於6月1日無異議通過林奕華等多位跨黨派議員的提案,要求北市府應重新檢討大巨蛋之規劃與選址,並保留松山菸廠做為臺北市的第二座森林公園。二十年後的現在,臺北市最缺的是公園綠地,而不是更多的百貨公司與大賣場,不是嗎? 擺明了棒球運動打不起的商業巨蛋,又何必一直拿提升棒球運動來當一定要興建的藉口呢?

   在大台北捷運路網日益擴增的現在,相較於周邊已過度發展的松山菸廠,大台北地區有更多適合蓋大巨蛋的地點。如果一定要蓋大巨蛋,新北市地勢較高的林口地區將是非常適合的地點,因為林口同時擁有高速公路與機場捷運,當地興建中的新市鎮也需要商業設施來帶動週邊經濟發展;新莊重劃區、五股重劃區也會是不錯的選擇。

    如果一定要把蛋下在臺北市,松山機場是最佳選項。如能在機場捷運通車後推動遷建松山機場,180多公頃的土地將可成為臺北市的中央公園。松山機場也是同時擁有捷運與高速公路的優點,將大巨蛋商業城放在現有機場航廈的位置,剩下的空間規劃為臺北市的中央公園,提供足夠的緊急疏散空間,這樣不也是很好嗎? 我們何必把6萬多人的商業設施,硬塞在松山菸廠僅10公頃又呈現L型的空間裡呢?

 強行興建台北大巨蛋,將使台北市蒙羞

    臺北大巨蛋是BOT案例中最糟糕的案例,從招標程序、甄審、議約、簽約、環評、樹保、都審都爆發弊案,整個BOT案是個從根部就開始腐爛的大怪物,北市府只顧著圖利財團,完全犧牲棒球運動與全民利益。

    臺北市可以暫時沒有大巨蛋,因為那並不可恥,許多國際級大都會也不一定有大巨蛋。但是,如果為了彰顯個人政績而以違法手段興建大巨蛋,將使台北市永遠背負著可恥的罪名,因為那就像一個為了參加舞會而去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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