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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蛋!問題根本不是那七天!談北市府與Google的消保法爭議

2011/07/0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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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因為一個小程式,讓台北市政府直接槓上兩大國際廠商!在Google宣布停止Android Market的付費軟體下載服務,更是讓整件事演變成一大風波!在正反意見雙方都鬧得沸沸湯湯之際,似乎整件事情已經轉變為意氣之爭,但事情是否真得那麼複雜,筆者只能說「笨蛋!問題根本就不是那七天!」

先來做一下前情提要。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在6月2日召開記者會,揭發美商蘋果電腦公司於App Store所販售的手機軟體「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是騙人的軟體,這件事情引起台北市政府消保官的注意,6月3日立即召開記者會,並發函要求亞洲蘋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Google Taiwan)在函到後十五日內,修改Apple Store及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並建立退款機制,以保障消費權益。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更指出,如果蘋果跟Google不配合,最重將處以150萬之罰鍰。

事後,「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下架,Apple也於6月24日正面回應,修改Apple Store的服務條款以及運作軟體,未來手機應用軟體(APP)的購買者如果對於所購買下載的APP不滿意,都可以依法在七日的猶豫期間內,向蘋果申請退費。

但在此同時,Google卻用另一種態度回應台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付費軟體下載服務。對台北市政府來說,這「是可忍,孰不可忍」,大怒之下,以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的規定,重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市府甚至說了重話:「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故事說完。

台北市政府開罰的主要依據,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58條規定處罰,而這個罰鍰是因為Google未針對台北市政府依消保法第36條認定「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之要求來解決這個問題,處罰的原因根本就是「不執行要求」,跟暫不暫停服務一點關係也沒有。

外界也有一種說法,認為Google的暫停販售動作其實是「歐美數位平台服務業者過去10幾年來累積的『通知並取下』的作業概念」,並認定這是善意舉動,這更是錯誤認知。所謂「通知並取下」一般而言是針對廠商面對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做法,由於違反智權的定義是「使用、販售及陳列」,第一項指智權被使用,第二項及第三項多指侵犯智權商品,於是當權利人告知平台這項商品有侵權之可能時,平台直接「取下」該項商品(就是下架),從來沒有針對服務的問題進行「通知並取下」的動作。

同時根據台北市政府的新聞稿說法,Google的態度是「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

回到問題的焦點,外界最主要的說法,認為台北市政府強制要求「七日猶豫期」是否合理?「七日猶豫期」(有媒體稱呼為「七日鑑賞期」,這可能是購物台的錯誤影響,或者是被早期的直銷給洗腦了…)的概念,主要來自於消保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的緣故。

的確,這確實是直接可以引用的帝王條款,要求Apple及Google依法「就範」。但這引來的質疑,卻是「軟體的消費,也可以『猶豫』七日嗎?」

其實,這個問題來自於購買習慣的轉變。傳統的郵購買賣,指的是那種透過郵購目錄的買賣,消費者從印刷精美的目錄上,選擇自己想要的東西,然後向郵購公司購買的行為;而訪問買賣的型態,不知道讀者有沒有印象,在郵局或農會的前面,可能有攤位擺在哪裡,然後有人拿著甚麼「台灣X克」的叢書,希望你能訂購,或者是登門拜訪,希望你買他的產品的行為,就是訪問購買。當初訂定19條的目的,就是因為這兩種買賣方式,前者看不到實物,後者能評估的時間較少,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訂定一個法定期限可以無條件退貨。

所以,19條可以用在下載軟體付費上嗎?其實筆者認為有些牽強。傳統的買賣,基本上不是有個實體,就是接下來會有一些勞務服務,但下載軟體卻不一樣;想像一下,如果是傳統的買賣,不是有實體物權的轉換,就是有人要花費時間為你服務,在這樣的狀況下,基本上都有「不可取代性」,也就是說這個東西你買了其他人就不能買,或者是這個服務人員為你服務時就不能為其他人服務。但軟體下載不同,同一個程式,只要網路不斷、不塞車,基本上誰都可以下載,如果我下載了,並不會減損他的價值,我不下載,也不會讓他多了一份可以讓其他人下載。

所以,在這種程式都儲存於伺服器的時代,把軟體下載當成一種「買賣」,毋寧說是軟體使用權的「授權」還來的合理。如果不是買賣,那也就沒有19條的適用了。所以,七日猶豫期用在下載軟體上,其實是有爭議的。

那,消費者就只能被Apple及Google這些大廠予取予求嗎?當然不是。

消費者保護法中有另外的法條規定,稱之為「定型化契約」的規範。這一次的案子,Apple與Google在其Market中,下載成事前都有一個定型化契約,告訴你這個授權的基本條款;但到底有多少人看過,筆者認為應該不多。

Apple的退款條件是下載30日內可以寫信到Apple去申請,但退款的決定權在Apple;而Google則是15分鐘內按鈕無條件退款,超過15分鐘也是要寫信去Google申請。

說實在話,還真的感覺滿被「綁架」的,憑甚麼我要退款,還要你審核後才能通過,這一點也不公平。依照消保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其實就很明確的指出,Google與Apple所訂的定型化契約,如有不公平的狀況,地方主管機關(也就是台北市政府)當然可以要求廠商,訂定更符合消費者利益的定型化契約。

但台北市政府不強調這個,卻在七日猶豫期上打轉,說是「捨本逐末」真的還是抬舉他們了。

不滿意這個授權,當然可以要求退款。退款期限七日太長、15分太短,那就訂一個大家都認為公平的時間嘛!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既然下載程式軟體已成趨勢,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出面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才是正理,不是在那裡爭,七日猶豫期是不是合理!

所以,筆者還是強調,對於下載軟體的問題,政府的確需要更積極的作為,而不是持續強調「七日猶豫期」的重要性。真的,問題是在定型化契約,不是那七天!

 

(全文閱讀同步播放於笨蛋!問題根本不是那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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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 (未驗證) ・ 2011/07/02 01:15
丫批 (未驗證) ・ 2011/07/02 03:25
Sami (未驗證) ・ 2011/07/02 13:51
轉移焦點? (未驗證) ・ 2011/07/04 10:26
SIM (未驗證) ・ 2011/07/06 21:46
zth (未驗證) ・ 2011/07/14 22:50
JK (未驗證) ・ 2011/07/16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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