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台灣回顧: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原住民捍衛傳統領域
受訪者:伸援司馬庫斯櫸木事件行動聯盟執行長 歐蜜‧偉浪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自2005年發生以來,即產生許多爭議與衝撞。泰雅族人為捍衛本身自治權,不惜出動所有族人聲援三位被起訴原住民青年;林務局則堅持立場,認為風倒櫸木屬於國有財產而不肯退讓。這場原、漢之間的法律攻防戰撼動了2002年推出的「新夥伴關係協定」,讓人質疑政府沒有誠意讓原住民族享有自治、自然主權之權益。而接下來的司法判決、抗爭與種種訴求,處處顯示自治口號的虛無與相關法律的欠缺。
3位被逮捕並判刑的司馬庫斯部落青年,是經由司馬庫斯部落會議決議,到山上撿拾風倒櫸木的「殘枝」以作為部落意向之用,非用以出售牟利。然而在被逮捕之後,新竹地方法院於2007年4月18日判決3位被告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2年。此判決引發司馬庫斯部落強烈不滿, 於當月24日集結近50人到林務局抗議並遞交陳情書。司馬庫斯部落長老在抗議現場以泰雅語說:「部落已經做出決議,假如3個人都坐牢,所有部落的人都要一起坐牢;到時候小孩子的學費、生活費都由林務局來支付。」
由於此事件過後,林務局並未做出善意回應,因而引發司馬庫斯部落另一波抗議行動。同年5月30日,司馬庫斯部落與捍衛司馬庫斯行動聯盟,到行政院前,展開「Pinhaban530攻守同盟,捍衛司馬庫斯土地主權」行動,再次要求林務局公開道歉,並要求行政院強力督導各級單位執行業務時遵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不得任意侵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保障自治權益等4大訴求。
針對此次事件,原民會雖然邀集各部會就森林法中,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的內涵與確認展開協商。然而,9月28日,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進行宣判,依據違反森林法,3位被告依舊被判有罪,高等法院改判3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緩刑2年。雖然法院判決趨於緩和,然而司馬庫斯族人表示,站在原住民族傳統慣俗立場,他們堅持無罪,也不會向現行司法妥協。他們將繼續抗告到底,甚至不排除司馬庫斯全體族人集體自首,來表達對司法宣判不公的態度。
這一連串的事件,突顯出法律的不足、認定上的困難與根本上的文化衝突。新夥伴關係中承認原住民族有取用自然資源的權力,原住民族基本法19、20條中亦有規範。不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中「傳統領域」的定義不明,子法遲未完成,原住民土地的權益始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因此,在認定何謂合法的森林資源取用上產生了歧見。森林法中明訂原住民族有取用自然資源之權力,但亦有偷盜國有財產之認定標準。專家認為法院判決將森林法中的條文取較為嚴格的認定標準。
此外,文化的差異,往往造成不同族群間觀念、認定的不同。林務局認為他們依法行事,無愧於心,不需要道歉也堅決不道歉,此為事實。而司馬庫斯有自己的部落會議,稱得上是實行部落自治中的模範部落。在部落規範(GaGa)下,每個族人嚴守祖訓與部落會議的決議。此次櫸木事件,造成部落對政府「新夥伴關係」的質疑,也斲傷了自治社會對其內部規範的凝聚力。
孰是孰非,在司法的拉鋸戰下暫時難以認定;體制外的抗爭,是對自身權益維護的最後一種方法。當現行法律與條例面對部落自治時,該用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與認定?當上帝的部落面對國家時,是處於一種平等對話的位階,抑或是虛無飄渺的一句「部落自治」口號?在不同文化接觸、相互瞭解的過程中,以上種種都將是今後必須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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