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不巡.禁釣不禁
【藍天採訪組/新北市報導】受到颱風外圍環流影響,長湧撲岸,消波塊激起陣陣浪花,這裡是新北市金山的磺港漁港。日前公民記者「二流」報導捕撈作業的漁民,因故遭到岸邊釣客攻擊並且受傷,在這個事件中引起兩種不同聲音的回響,有人認為港區不應該進行捕撈,才引起釣客的不滿,但有更多的人為老漁民抱不平,今天我們從法源來探討這個受到關注的爭議。
首先我們來看連平常到處都是遊客的淡水金色水岸,每逢假日更塞爆整條水岸邊,除了遊客還有這些無處不在的釣客們,他們端坐在禁止釣魚的告示牌旁邊,實在是一大諷刺。屬於河川高灘管理處,負責水岸安全維護的保全不是睡著了,就是視若無睹,從來不取締驅趕,這位保全表示,未來水岸要併歸觀光局管理了,這裡的保全簡直像極花瓶,中看不中用!
違法釣客所到之處,還包括鳶山堰這個很明確受到法令管制的水源保護區,左岸的鶯歌這邊,一樣是隸屬河川高灘管理處僱用的保全,不但睡著了,還喝到茫了。在右岸三峽這邊,自來水公司聘僱的保全,因為沒有公權力,想管卻怕被打,無力可管。
在金山區的磺港漁港,包括碼頭岸邊及防波堤,到處可以看到釣客的身影,究竟港區能不能釣魚呢?
一位執法的海巡人員表示,漁港可以釣魚,只是車輛不能進入;我們再聽聽另一位執勤海巡的說法:【基本上是不能釣,大多數的人會進來釣,沒辦法趕,所以不會取締】聽清楚了嗎?基本上是禁止的,但是不會取締。
在海巡檢查站旁邊有一塊新北市政府設立的告示牌,上面清楚的記載,依漁港法規定,垂釣是在禁止之列的,違者可處「三到十五萬元」罰款,在港區周邊我們還找到另外兩處相同的告示牌,很顯然港區垂釣是不被允許的。
在現場觀察發現,港區最大寬度不過約一到兩百公尺左右,釣客拋竿距離幾乎達到中心點位置,若兩邊釣客同時拋竿,漁船根本幾乎「無路可走」了。
在出海口燈塔位置一樣很多釣客垂釣,出海捕魚的漁船小心翼翼的靠著左側沒有釣客的防波堤出海,深怕勾到釣客的漁具,令人感嘆船都還沒有離港,凶險已經在身邊虎視眈眈了!
漁船在消波堤旁找尋魚群,如果沒有捕撈作業並不違法,至少釣客出現在港區就已經違反法令規定了,依漁港法規定,漁港的秩序管理由海巡單位負責,但是執行公權力的海巡卻任由不法的釣客在港區為所欲為,甚至做出攻擊傷人的不法行為,包括這個以照顧漁民為主的漁會也置身事外。
我們相信,有水的地方就有釣客,「釣客垂釣、法令垂死」這個怪異現象似乎早就見怪不怪了,可是合法使用港區的漁船安全卻得不到保障,難道政府還不該拿出魄力整頓嗎?
漁業署漁業設施及養殖組 黃建智:「漁港是漁船的家,也是漁民出海捕魚的作業基地,提供漁船裝卸保養、補給以及避風避難之基本功能。」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1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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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金山區漁會
地址:20844新北市金山區磺港里磺港路323號
電話:(02)2498-1141
傳真:(02)2498-7202
網址:http://jsfish.tpcgo.org.tw/
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港法 第 18 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漁港法 第 19 條 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
二、設置浮標、立標。
三、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誌上,栓繫繩纜或船具。
四、探採礦或採取土石。
五、拆解船舶。
六、試?。
七、在漁港區域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
八、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給油、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
九、疏浚工程。
十、開闢及修建道路。
十一、爆破作業。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漁港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要,公告應經核准之行為。 前項核准得為附款,其因漁港建設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
漁港法 第 21 條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漁業法施行細則(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稱漁港基本設施、公共設施及一般設施,其內容如下:
一、基本設施:
(一)堤岸防護設施:防波堤、離岸堤、防沙堤、導流堤、防潮堤、護岸、海堤等設施。
(二)碼頭設施:碼頭、棧橋、浮橋、繫船柱等設施。
(三)水域設施:航道、泊地、浮標、繫船浮筒等設施。
(四)運輸設施:道路、漁業作業專用停車場、橋樑等設施。
(五)航行輔助設施:導航標誌、照明、號誌等設施。
(六)公害防治設施:防止公害之導流、排水及廢棄物、廢污水之處理等設施。
(七)漁業通訊設施:陸上無線電台、播音站及氣象信號等設施。
(八)與漁業有關之政府機關辦公設施:漁港管理機關、海岸巡防機關、警察機關等辦公設施。
二、公共設施:魚市場、曳船道、上架場、漁具整補場、曬網場、卸魚設備、漁民活動中心、漁民休憩設施等設施。
三、一般設施:
(一)公用事業設施:加油、電力、電信、郵政、自來水等設施。
(二)漁業相關產業設施及輔助漁港功能設施:製冰廠、冷凍廠、水產加工廠、修造船廠、漁用機械修護廠、漁網具工廠、魚貨直銷中心、漁會、漁業團體及漁業人之辦公處所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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