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評論(尚符自律公約及新聞倫理第1條後段之規定):兩性平等政策?政策兩性平等?
一、政策兩性平等?兩性平等政策?
初看,此兩句似乎並無不同,實際思考一下,其實差異很大,所謂「兩性平等政策」,僅是「兩性平等」的政策,但「政策兩性平等」應指「兩性平等」政策的尊重、保護及實現,應使其達到實質的兩性平等。
【新聞疑義505】兩性平等政策?政策兩性平等?
【新聞】
馬英九總統昨天發表「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宣示政府要打造兩性平等社會、保障公平正義核心價值的決心。政策綱領分為公共決策、就業福利、人口家庭、文化教育、人身安全、健康醫療、環境科技等七大主軸,例如將提高婦女參政比例,保障婦女名額突破百分之卅。馬英九強調,未來政府的目標不只是要推動「兩性平等政策」而已,而是要做到「政策兩性平等」。為追求性別平等社會,行政院將在明年成立性別平等處,作為國家推動婦女權益性別平等的專責行政單位。馬英九昨天更親自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宣布政府性別平等政策新願景。馬英九致詞時說,目前台灣新生兒性別比例不均,在婚姻、祭祀等傳統習俗上也仍對婦女有歧視,社會上重男輕女觀念仍在,需透過教育或實際措施改善;政策綱領將作為未來推動相關政策的指標。在性別平等參與公共事務方面,馬英九指出,綱領設定要提高婦女參政比例,保障婦女名額突破百分之卅,政黨補助金也將提撥一定比例鼓勵婦女參政。未來包括各部會、國公營事業甚至農、漁、水利會等單位,單一性別比例也不可少於三分之一。在性別平等就業福利方面,馬英九表示,目前婦女就業比率高達五成以上,女性往往必須在家庭、事業之間「兩頭燒」,政府有必要適度減輕婦女工作負擔,例如最近提出的颱風照顧假就是此概念。而為建構友善女性就業創業環境,政府也將鼓勵銀行主動提出友善婦女的融資方案,並研議提供婦女就業及創業的稅制優惠。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編輯委員會總召集人、內政部長江宜樺指出,目前「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的草案厚達九十多頁,該草案預計下周三會在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會上由行政院長吳敦義親自拍板定案,確立未來各部門性別平等政策研擬方向(中國時報100年9月3日報導:性別平等綱領 馬:打造兩性平等社會)
【疑義】
一、政策兩性平等?兩性平等政策?
初看,此兩句似乎並無不同,實際思考一下,其實差異很大,所謂「兩性平等政策」,僅是「兩性平等」的政策,但「政策兩性平等」應指「兩性平等」政策的尊重、保護及實現,應使其達到實質的兩性平等。
二、提高婦女參政比例,保障婦女名額突破百分之卅,以及提撥政黨補助金一定比例鼓勵婦女參政?
所以,提高婦女參政比例,保障婦女名額突破百分之卅,以及提撥政黨補助金一定比例鼓勵婦女參政,確有助於實現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一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一)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三)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所明定之政治參與權。
也較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條:「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第7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a) 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b) 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c) 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之規定。
並得消除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第26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3.第二十五條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這與《公約》承認的其他權利和自由不一樣(後者保證締約國領土內並受其管轄的所有個人享有這些權利)。締約國報告應該闡明根據第二十五條保護的權利界定公民資格的法律規定。公民在享受這些權利方面,不得受到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視。在以出生而獲得公民資格的人與通過入籍而獲得公民資格的人之間進行區別會引起是否違反第二十五條的問題。締約國報告應該說明是否有任何群體如永久居民在享有這些權利,例如有權在當地選舉中投票或擔任特定公職方面受到限制。」所明定或揭示之「性別岐視」,自值得贊同。
惟保障婦女名額到何種程度?30%,就足嗎?還是太多,會不會反而壓縮男性之政治參與權,造成對男性的不合理差別待遇?則須再研究。
三、透過教育或實際措施改善「在婚姻、祭祀等傳統習俗上對婦女之歧視」以及「社會上重男輕女的觀念」?
另外,透過教育或實際措施改善「在婚姻、祭祀等傳統習俗上對婦女之歧視」以及「社會上重男輕女的觀念」,確有助於消除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第26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所明定之「性別岐視」。
而且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5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之規定,自無反對之必要。
四、適度減輕婦女工作負擔?建構友善女性就業創業環境,鼓勵銀行主動提出友善婦女的融資方案,並研議提供婦女就業及創業的稅制優惠?
至於適度減輕婦女工作負擔,以及建構友善女性就業創業環境,鼓勵銀行主動提出友善婦女的融資方案,並研議提供婦女就業及創業的稅制優惠,對婦女的「工作權」、「身心健康權」之實現,也是非常有助益的,但若更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1條第2款:「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c) 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之規定,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則更能與前揭「提高婦女參政比例,保障婦女名額突破百分之卅,以及提撥政黨補助金一定比例鼓勵婦女參政」相呼應;畢竟,忙到沒時間,叫婦女,又如何參與「公共事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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