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合成照片申報公安,離譜????
建築法第91條即規定,未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第4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就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不以「是否經限期改正程序」為其要件,則本案黃○彰申報的照片都是以電腦合成,即經查證屬實(官員說,黃○彰坦承未在現場檢查時拍照,事後未回去補拍,才用電腦合成),則新北市府工務局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原則上並無不妥。惟行政罰法第18條也規定「(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第3項)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黃○彰所抱怨「檢查一案只收幾千元酬勞,市府卻一案罰6萬元,不符比例原則」,是否有理?新北市府工務局自應就本案是否得以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予以減輕處罰?審究之,並向黃○彰說明之。
【新聞疑義512】建築師合成照片申報公安,離譜????
(本法律評論尚符自律公約之規定)
【新聞】
台南市建築師黃○彰去年向新北市府網路申報台○集團南亞樹○廠、台○加油站等公安簽證共計85件獲准核備。市府工務局今年2月獲報指黃申報的照片都是以電腦合成,經查證屬實,將85案全部撤銷,並依違反建築法採每案各罰6萬元,計重罰510萬元。本案是內政部營建署去年3月建置「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推動建築公安網路申報後,全國第一樁查到「大批合成照」案例,營建署已將黃列入建管資訊系統「黑名單」,禁止他再以網路申報。黃○彰則向市府訴願,但訴願會昨天駁回其中80案,維持裁罰,另5案則由工務局撤銷罰鍰。工務局說,撤銷原因是黃○彰案件太多,承辦人裁罰時誤載地址,將於更正地址後重新開罰,也將在程序完成後,把黃依偽造文書罪嫌移送法辦。依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規定,申報時須檢附合格檢查員在現場檢查的照片,報縣市政府核備。新北市工務局今年2月獲該資訊系統管理員示警,指黃國彰去年用來申報的照片疑似電腦合成。工務局清查、比對,發現黃去年在新北市共申報85案,大部分是加油站。雖然不少照片都換穿衣服、也改掉手持小白板書寫的檢查碼,但每張照片都是事後電腦合成,並非現場檢查時拍攝。官員說,黃○彰坦承未在現場檢查時拍照,事後未回去補拍,才用電腦合成,但每案都確經檢查合格。黃○彰還抱怨檢查一案只收幾千元酬勞,市府卻一案罰6萬元,不符比例原則,市府若認為合成照不行,應通知他補件,不能遽以開罰(聯合報100年9月8日報導:離譜建築師 合成照片申報公安)。
【疑義】
按依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之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檢查報告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前項檢查報告書應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檢查簽證項目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之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而申報人未依「檢查簽證項目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規定改善申報,或「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規定,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建築法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之規定處理。
惟本案並非經查核不合格,而是查核合格後,始發現「合成照片申報公安」情事,因而生撤銷該合格認定後,得否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理之問題。
就此,建築法第91條即規定,未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第4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就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不以「是否經限期改正程序」為其要件,則本案黃○彰申報的照片都是以電腦合成,即經查證屬實(官員說,黃○彰坦承未在現場檢查時拍照,事後未回去補拍,才用電腦合成),則新北市府工務局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原則上並無不妥。
惟行政罰法第18條也規定「(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第3項)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黃○彰所抱怨「檢查一案只收幾千元酬勞,市府卻一案罰6萬元,不符比例原則」,是否有理?新北市府工務局自應就本案是否得以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予以減輕處罰?審究之,並向黃○彰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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