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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組織草案沒有農田水利司 問題大不大?

2011/09/20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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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修法草案總匯─工作坊報告 2011-09-14 12:55:22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0054

不知道農業部是那個司管農地污染問題?也不知道農業用水的水權問題,是否有單位再負責管轄?農糧署組織草案中好像沒有提到!

@@@@@@@@@@@@@@@@@@@@@@@@@@@@@

向立法委員緊急呼救!!

請要求將來農業部設農田水利司

以輔導農田水利永續經營

以保障農民耕作權益

以健全農業生產基礎

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 陳益榮
100年2月25日

行政院於民國101年組織再造時規劃農業部在農村發展署設一「農田水利組」及在農民服務司設一科分兩頭監督輔導全國農田水利會事業。過去省水利局以各組、室分別掌管農田水利會各組、室業務已證明是一條走不通的路,將來的農業部卻又要分二個機關分別掌管,將更危害農田水利事業及農業根基,因此緊急向立法院諸位立法委員呼救,籲請及時撥亂反正,要求應在農業部設「農田水利司」才

不會重蹈歷史失敗覆轍,理由報告如下

一、農田水利會各組、室業務關係緊密不容分割!

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水利會)主要任務在引水灌溉農地,設管理組及工務組負責執行,其餘之財務組、總務組……等都是支援單位,各組室間業務關係緊密,不容分割。主管單位首長應全盤了解各組、室間關係,作決策才不會出錯。

二、早期水利局以各組、室分別管理,失敗案例有歷史作證!

早期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水利局主管農田水利會時,由局內有關組室(工務組、設計組、總務組)分別掌管水利會的相關組室(工務組、管理組、總務組……),當初水利局設三位副局長分別主管各組、室業務,結果對水利會某一組室的管理方式,副局長們看法不同互有爭議,不利全盤統一管理,產生諸多困擾。乃於62年左右林洋港先生任建設廳長時推動健全改革方案,廢除多頭分組、室管理及其他改革措施,問題才得到改善。

三、規劃農業部分二個機關分別管理危害將更慘!

規劃農業部農村發展署一組及農民服務司一科分別主管水利會業務,由不同機關分別管理將較一個機關內分組、室單位管理更會產生隔閡危害,尤其兩個機關分在兩地時,危害更慘!

四、建請在農業部設置「農田水利司」便於統一管理,然而得到的是不得要領的答覆,擇要說明如下:

農委會回應內容:

 

七星水利會陳會長意見:

(一)

 

 

未來政府組織改造,農田水利會由農田水利處改為農村發展署輔導後,其管理位階由內部幕僚單位提升至獨立機關層級,單位首長由12職等之處長提高為13職等之署長,且又設置4分署,整體而言其組織規模及編制員額均有適度擴充,顯見本會對農田水利業務之重視。

 

1.農委會規劃將來之農業部農村發展署設一農田水利組掌管水利會工務、管理二組業務,而將其餘組、室分割到農民服務司的一科來管理,水利會各組、室緊密關係遭到破壞,分為二個機關分開管理,並且將支援與被支援組、室隔離,造成更大的

隔閡裂縫,降低行政效率。

2.建議農業部設「農田水利司」為農田水利業務主管,主管司長為12職等。但農委會規劃農業部下之農村發展署設農田水利組為農田水利業務主管,主管組長為11職等,業務主管司或組的層級,何者為大,不辯自明。

3.農委會認為農業部之農田水利司為內部幕僚單位,但是農村發展署之農田水利組也同樣是署內之幕僚單位!

4.農村發展署主要業務在農村發展上,怎能拿來和全為農田水利服務的農田水利司對比?因此,要比較主管機關層級應係農村發展署對比農業部。要比較農田水利業務主管單位層級應係農田水利組對比農田水利司才對。觀念正確是政策成功之所倚,否則是政策失敗之所伏。

5.農委會認為農會可由多個單位為主管,為何水利會就不可以?因為農會各室、課、股等單位業務較無連結性,但水利會各組、室業務互有關連性,分開管理就會撕

裂水利會業務。

6.農業部(農民服務司)組織法及農業部農村發展署(農田水利組)組織法二草案對於掌管農田水利會業務規定,互有衝

突,這是不能分開管理卻硬要分開的結果。

農業部(含農民服務司)組織法草案 

第二條二

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與農民福利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農業部農民發展署(農田水利組)組織法草案。 

第二條六

農田水利政策與工程規劃、執行、監督、輔導及推動。

農田水利政策和農田水利會與農民福利政策、法規等是一體不應分開管理。組織再造應將原本為「農田水利處」平移設「農田水利司」即可。

 

 

 

(二)

 

 

    農村與農田水利同為農業基礎建設不可或缺之一環,如能整合農業水、土資源,將其均納入農村發展署,則可收相輔

相成之效。

 

1.農村發展係指農村內部建設而言,它與農田水利業務性質不同、推動模式也迴異,如說二者同為農業基礎建設不可或缺之一環,就將二者放在一起,理由太勉強。

2.如要將農業基礎建設不可或缺之一環加以整合,則應整合成「農業環境署」、「農業資源署」或者是「農業工程署」,而不是農村發

展署。

(三)

 

 

   
農村再生基金總規模高達1,500億元,可用於改善農村基礎生產環境(包合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外)未來農田水利業務納入農村發展署可善用該筆經費,對農田水利建設將有莫

大助益。

 

1.農村再生基金總規模高達1,500億元,應施用於農村社區建設,農村發展建設如無績效,經費還會給這麼多?覆文中提及「農村基礎生產環境」係指何物?因農村應係指農民生活環境而非基礎生產環境,農村不會全等於農業,不宜混淆。

2.水利會灌區中有許多城鄉大型社區,不只是與農村有關。業界對農村發展樂觀其成,但

請不要硬逼無大關係者在一起。

3.農村再生基金高達1,500億元,究竟在現行補助水利會額度外,這1,500億元有多少可撥給水利會?應該明確,否則看得到用不到。

4.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動農田水利事業,政府該給予多少補助,就應給,而不是硬逼到那個機關才能補助。

 

 

(四)

 

 

農田水利業務納入農村發展署後,原農田水利處同仁亦可支援農村建設工作,未來出路更廣。

 

與農田水利會較無直接關係,

無意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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