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29】像「婉君表妹」一樣的表兄妹,仍不可結婚!
【新聞】
民法規定近親結婚無效,國內仍有許多表兄妹結婚,到各戶政所登記結婚,成為「有名無實」的婚約,最近還有民眾詢問戶政人員,他表弟與表妹已生子,想到美國結婚再回台灣登記,戶政人員告知,如此的婚姻仍是無效。台中市東區戶政所主任洪○明表示,國內至今仍存在許多「無效婚姻」,有些當事人不自知,有些知情不報,各戶政所目前提供新人登記的結婚書約,都註明「結婚不得違反民法第983條規定」。民法第983條規定,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都不得結婚,外甥和外甥女屬三等旁系血親,表兄弟姐妹則屬四等血親,都不能結婚,洪峰明說,此立法精神是優生學觀念,但早期國人「親上加親」的觀念仍然未完全改變。瓊瑤小說《婉君表妹》,描述女主角婉君表妹和三位表兄弟日久生情的故事,國內民法修正、民國74年6月公佈實施後,表兄弟姐妹結婚的婚姻都屬無效。但至今仍常有表兄妹或表姐弟到戶政所要登記結婚,新人告知他們的親屬關係時,戶政人員會當場說明,依規定他們不能登記結婚,登記後這種婚姻仍屬無效,洪○明說,仍有部分表兄弟姐妹想結婚,刻意隱暪,仍完成登記結婚。洪○明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自己的表弟和表妹已生下一子,為了讓孩子入籍,他們想登記結婚,但國內禁止表兄妹結婚,他們認為美國法令較寬鬆、通人情,打算到美國結婚後再回台灣登記,洪峰明告知,不論在何國辦理結婚,回台灣仍需依照國內法令規定,表兄妹的婚姻仍是無效。洪○明說,多年前南部地區就曾發生案例,一對表兄妹從小是青梅竹馬,因日久生情,當生下孩子、生米已煮成熟飯時,兩家更以「親上加親」的想法,順利讓這對表兄妹結婚,但10多年後,又因個性不合鬧離婚,女方還以不堪虐待找律師要訴請離婚,當律師調閱雙方戶籍謄本詳查雙方身世時,發現兩人是四親等的姨表兄妹,本屬無效婚姻,只需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即可(聯合報100年9月26日報導:26年前已禁 還有表兄妹想結婚)。
【疑義】
按依現行民法第98條之規定,結婚有不具備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之方式或違反民法第983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
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
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
止後,亦適用之。」規定或違反民法第985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規
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
在此限)情形之一者,無效。
而表兄妹屬旁系血親四親等,仍在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除「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
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外,其結婚仍屬無效。
又按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之離婚證人,須對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人間有離婚真意之協議,始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88號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參照),縱離婚證人,於離婚協議書簽名,非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則兩造間之兩願離婚,因未具備離婚要件而未成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參照)。
是聯合報100年9月25日假出家騙離婚 8天後娶小三報導:「劉姓男子想和「小三」結婚,謊稱要出家一年,騙結婚卅多載的妻子離婚。一年期限到了後,妻子要求「恢復婚姻關係」未果,赫然發現老公離婚後第八天另娶他人,離婚證人還是「小三」的女兒和同事。劉妻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發現,兩名離婚證人並未確認劉與妻子是否有離婚真意,離婚無效,判決劉姓男子和「大老婆」陳姓婦人的婚姻關係存在。劉以出家為由騙老婆離婚,他和「小三」的婚姻屬重婚,無效。劉姓男子和妻子一九七七年結婚,育有二名小孩,後來劉和吳姓女子發生婚外情,為了給吳女名分,前年六月對妻子謊稱自己要到寺廟出家,要妻子配合離婚,達成修行心願。劉妻原不答應,但受不了老公懇求並保證一年後恢復婚姻關係,勉強同意。劉姓男子出示已有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要妻子簽名,並辦妥離婚登記。劉妻苦等一年後要求恢復婚姻關係未果,又接到丈夫傳來「無法達成心願」簡訊,激動地打電話質問丈夫「不是要還我婚姻嗎?」儘管劉妻嗆聲「去寺廟死給你看」,但劉姓男子卻一言不發掛斷電話。劉妻覺得可疑,調查發現丈夫根本沒到寺廟出家,且離婚第八天,就與吳姓女子結婚,離婚證人還是「小三」的女兒及同事,氣得提告。劉妻強調她根本不想離婚,只是丈夫禮佛多年,聲稱要皈依出家,她一時心軟才勉為同意辦離婚登記,沒想到丈夫騙她。劉姓男子則表示,多年前一時貪心犯錯,為了給「小三」交待,他才選擇「對大家都好」的方式。法院判決指出,民法規定離婚證人必須在場或知悉當事人有離婚之意,由於「小三」的女兒證稱,沒向陳女確認是否真要離婚,另一證人也表示不知道誰和誰離婚,法院認定離婚協議書不符離婚的要件,無效。」(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611350.shtml)若屬實,本案離婚證人(「小三」的女兒證稱,沒向陳女確認是否真要離婚,另一證人也表示不知道誰和誰離婚)即非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之人,法院認定離婚協議書不符離婚的要件,而無效,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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