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32】只餵男嬰喝紅茶,小心!被停止親權!
【新聞】
彰化一對20出頭歲的爸媽,2年前結婚,並且生下一名男嬰,結果2個人都沒有工作,竟然抱著男嬰流連網咖,甚至只以紅茶餵食,網咖業者看不下去報警,而且男嬰被社工安置後,爸媽也從不過問,彰化縣政府依法提起停止親權之訴,法院也判准。這對年輕爸媽,手裡抱著小男嬰,他看起來只有幾個月大,還需要人抱,卻被爸媽帶著,在網咖裡一待就是4天,也因為沒錢,這對爸媽竟然就只以紅茶餵男嬰喝。網咖人員:「就這樣滴啊,寶寶只有嘴巴裡有東西,就會安靜啊。」襁褓中的嬰兒,只喝紅茶營養怎麼夠,網咖業者看不下去,報警處理,社工幫忙安置男嬰。社會處副處長王○心:「安置差不多經過2年,這對年輕夫妻就在98年年底,突然失聯了,怎麼找都找不到。」社工訪查發現,男嬰的父母都只有20出頭歲,結婚前就生下男嬰,98年10月儘管登記結婚,但男方父母對女方有意見,雙方沒有同住,而2個人婚後沒有工作,就帶著才幾個月大的男嬰流連網咖,社工安置男嬰後,父母親還像是人間蒸發,完全不聞不問,法官認為,男嬰的父母根本沒有盡到照顧責任。彰化法院發言人余○明:「向法院申請停止父母親的親權,並且改善監護人為縣長。」男嬰監護權,現在落在縣府頭上,男嬰小小年紀就失去家庭依靠,社工同情卻也只能無奈搖頭(TVBS 100年9月28日報導:只餵男嬰喝紅茶 父母遭判停止親權)。
【疑義】
按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也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
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
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
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
、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
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
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
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
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
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
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
有效保護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
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
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這對20出頭歲的爸媽,竟然抱著男嬰流連網咖,甚至只以紅茶餵食,而且社工安
置男嬰後,父母親還像是人間蒸發,完全不聞不問,縱非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遺棄及身心虐待,亦屬
未適當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者,則彰化法院判決這對20出頭歲的爸媽,停止對該男嬰之親權,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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