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30)日媒體報導北市公立高中職利用販賣學生制服,獲取高利,北市府官員表示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一成,係遵循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乙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澄清此點並非事實,採購法無此規定。 工程會表示,公立學校代辦制服採購,其轉賣予學生之售價毛利,北市府官員所指一成,係台北市政府訂定之「台北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學用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第5點之規定:「學用品之售價訂定應經員生社會議通過。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百分之十,惟毛利未達一元者以一元計。」也就是說,學校訂定每套制服售價,必須經過員生消費合作社召開會議通過,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且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百分之十。如果員生社進貨價格已經與市價相同,即不得再另加任何毛利。毛利即使低於百分之十,也不代表售價符合上述規定。北市公立高中職學生制服售價如果違反上開規定,應退還超收款,並檢討失職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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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flora@mail.pcc.gov.tw |
發布單位: |
企劃處 |
更新日期: |
2011/09/30 |
聯絡人: |
唐淑華 |
聯絡電話: |
87897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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