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61】罷工,也有紅線(糾察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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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順利行駛罷工權,勞委會與警政署於「罷工及設置糾察線」處理原則內明定,在「糾察線」內罷工,仍要遵守不能使用爆裂物、危險物品等相關法規,若罷工地點在學校或醫院附近,音量也不能太高,以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 第5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第72條第73條等相關規定,並無不妥。

惟本文仍要提醒,千萬不要增加法律及具授權明確性法規命令所無之限制,以免反而過度介入,而侵害人民之罷工權。

【新聞疑義561】罷工,也有紅線(糾察線)?

【新聞】

太○汽車資方積欠薪資,日前勞工到總公司發動罷工,今有立委質疑當天勞工行使罷工權時,警方過度介入。勞委會今天表示,正與警政署研議「罷工及設置糾察線」處理原則。在「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中,勞工行駛罷工是合法權益,不需申請集會遊行,但仍須遵守集會遊行法的相關規定。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101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案,民進黨籍立法委員田○堇與黃○英針對太○汽車罷工案質詢表示,太○汽車積欠勞方數月薪資約達新台幣2.3億元。勞方11日開動罷工行動,但因人數過多被警方疏導到附近公園又被舉牌警告,質疑警方似過度介入,而勞委會也沒有站在勞方立場積極處理,態度令人失望。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名表示,已與太○汽車董事長許○發見面協調,促請儘速解決積欠薪資問題,也與太○汽車工會保持良好溝通聯繫,因勞工除希望能領回薪資,也盼能繼續在太○汽車工作,因此未走訴訟途徑解決。劉○名說,勞委會目前正與警政署積極溝通合作,未來擬訂定「罷工及設置糾察線」處理原則,也已針對此事與警政署開會討論。劉○名受訪說明,多數罷工行為多在廠區外,因此需設置糾察線來規劃出合理合法範圍,順利行駛罷工權,目前勞委會正與警政署討論的「罷工及設置糾察線」處理原則,討論「糾察線」範圍細則。劉○名表示,在「糾察線」內罷工仍要遵守不能使用爆裂物、危險物品等相關法規,若罷工地點在學校或醫院附近,音量也不能太高(中央社100年10月20日報導:勞會警政署研議 罷工設糾察線)。

【疑義】

按罷工權利,固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款:「一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一) 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二) 工會有權成立全國聯合會或同盟,後者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三) 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四) 罷工權利,但以其行使符合國家法律為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第54第1項:「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等相關規定所肯認。

惟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款第4項也規定,其行使以符合國家法律為限,是勞委會與警政署在擬訂「罷工及設置糾察線」處理原則之相關條文內容時,仍應依循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第56條:「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第54條第6項:「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社會秩序維護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67)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是為使順利行駛罷工權,勞委會與警政署於「罷工及設置糾察線」處理原則內明定,在「糾察線」內罷工,仍要遵守不能使用爆裂物、危險物品等相關法規,若罷工地點在學校或醫院附近,音量也不能太高,以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第56條:「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第7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等相關規定,並無不妥。

惟本文仍要提醒,千萬不要增加法律及具授權明確性法規命令所無之限制,以免反而過度介入,而侵害人民之罷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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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1.08.31

榕樹學堂綺萱

加入時間: 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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