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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576】張貼小男孩吸生殖器,也不行!

2011/11/10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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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換言之,使男性生殖器與小男孩口腔接合之行為,就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所稱性交(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98等刑事判決),而且本案小男孩應為未滿十八歲之人,縱非拍攝或製造,苟有散布、播送或販賣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也有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本案影片者,也不行。

【新聞疑義576】張貼小男孩吸生殖器,也不行!

【新聞】

陳姓男子在facebook(臉書)上張貼3段小男孩吸吮生殖器的影片,取名「弟弟在哭鬧哥哥瞎安慰他」,引發網友議論。警方表示,不論是家長基於好玩的心態上傳或只是轉載,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不排除透過IP位置傳喚散播者說明(聯合日報100年11月10日報導:臉書貼小男孩口交影片 已觸法)。

【疑義】

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5條、第27條第1項、第28條分別規定「本條例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所謂性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未規定,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所稱性交,應適用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之規定。

換言之,使男性生殖器與小男孩口腔接合之行為,就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所稱性交(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98等刑事判決),而且本案小男孩應為未滿十八歲之人,縱非拍攝或製造,苟有散布、播送或販賣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也有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本案影片者,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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