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75】土匪包租公,囂張佔民宅!
【新聞】
牛埔幫大哥陳○鳴得知北市一名地主長年旅美,竟強佔對方一百六十坪土地和兩棟建物出租,當起包租公,前後長達十三年,不法獲利高達三千多萬元,四年前屋主返台憤而提告要求歸還,但即使勝訴,陳仍強佔不還,囂張行徑遭檢察官痛斥:「簡直是現代土匪!」檢方昨指示警方將陳守鳴及三名小弟逮捕送辦,陳被聲押獲准(蘋果日報100年11月10日報導:囂張包租公 現代土匪佔民宅 13年削3千萬 4黑幫落網)。
【疑義】
按民法第767條、第179條分別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又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61號、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亦分云「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應以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為被告,如非現在占有該物之人,縱令所有人之占有係因其人之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亦僅於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時,得向其人請求賠償損害,要不得本於物上請求權,對之請求返還所有物。」「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是本案在民事部分,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除得向現占有人請求返還所有物外,亦得向受有利益之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該不當實際利得。
至於刑事部分,則有以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竊佔罪論處之餘地,蓋本案報導「牛埔幫大哥陳○鳴得知北市一名地主長年旅美,竟強佔對方一百六十坪土地和兩棟建物出租,當起包租公,前後長達十三年,不法獲利高達三千多萬元,四年前屋主返台憤而提告要求歸還,但即使勝訴,陳仍強佔不還」若屬實,已符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7374號判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既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已完成竊佔之行為時,犯罪即屬成立。蓋竊佔行為應以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時而完成,與一般動產竊盜罪係將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置於自己支配下而完成者,固無二致也。」、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又因所竊佔者為他人不動產,祇是非法獲取其利益,其已否辦理登記,與犯罪行為之完成無關。」之意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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