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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584】當「核定版」非「議會版」時?

2011/11/1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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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桃園縣政府鄉營建土方自治條例」經桃園縣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並無疑慮;縱「桃園縣政府鄉營建土方自治條例」有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之情形,也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問題是為尊重縣(市)議會,避免發生題意中的抗議,當「核定版」非「議會版」時,縣(市)政府自是發函縣(市)議會備查為宜。

 

【新聞】

桃園縣政府鄉營建土方自治條例,縣府雖然送議會審查,但最後卻是中央核定版本,桃園縣議員廖○星昨為「議會立法權」槓上縣府,在議事場拉白布條抗議。縣長吳○揚說,這是現行法令設計,未來即使是中央核定版本,還是會送議會備查。廖○星昨針對「桃園縣政府鄉營建土方自治條例」提出質詢,他強調,當初縣府送議會通過的版本,和後來報內政部核定版本不相同,且縣府也逕行公布,這根本是藐視議會立法權。工務局長古○格解釋,曾請示內政部,是內政部要求就核定部版逕行公告,不必再送議會,廖○星對古○格解釋不滿意,當場拉起白布條抗議。副縣長李○枝緩頰說,雖然地方自治法賦予議會審查權力,只要是非法令的自治條例,送中央備查即可,但很多條例還是受限於法令,才有送中央核定的規定。縣長吳○揚則承諾,未來中央核定的版本與議會版如有出入,會發函議會備查,以示尊重議會(自由時報100年11月18日報導:《議員槓縣府》自治條例 核定版非議會版)。  

【疑義】

按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2條第2款、第26條第4項之規定,「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一)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二)縣(市)建築管理。(三)縣(市)住宅業務。(四)縣(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五)縣(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六)縣(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惟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又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第4項前段、第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前開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規定提起覆議、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2項)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是「桃園縣政府鄉營建土方自治條例」經桃園縣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則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桃園縣政府鄉營建土方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從而,「桃園縣政府鄉營建土方自治條例」經桃園縣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並無疑慮;縱「桃園縣政府鄉營建土方自治條例」有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之情形,也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問題是為尊重縣(市)議會,避免發生題意中的抗議,當「核定版」非「議會版」時,縣(市)政府自是發函縣(市)議會備查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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