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人大代表選舉觀察
人大代表選舉的一次觀察
◎北鳴燕薊
2011-11-18
L女士自薦參選
隨著江西的劉萍在微博上曝光自己自薦參選人大後的遭遇,以及同在江西發生的錢明奇爆炸案,一種"以選票來制止炸彈"的聲音在中國大陸的網路世界流傳開來。這種聲音倡議在現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積極參與選舉政治,漸進式推動中國政治生態的改良,緩和社會矛盾,消除激烈的社會衝突和動盪。而2011-2012年恰是中國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年,而這也是目前的人大制度中,中國選民唯一可進行直接投票選舉的人大代表選舉。於是,在合乎現行法律的情形下,全國各地出現了上百名自薦參選人大代表的公民。筆者工作單位所在的選區,就有一位自薦參選人——L女士。
L女士目前是自由撰稿人、某知名財經類報紙的專欄作者,曾為一位頗有影響的經濟學家做研究助理,長於研究1980年代的中國經濟改革史,2010年出版了關於1980年代中國經濟學人的著作,反響頗佳。而她更不凡的是生活閱歷。她的兒子是位少年作家,因罹患絕症於五年前去世,而兒子患病時兒子本人、她以及家人對抗疾病的樂觀精神曾廣為傳播。兒子去世後,L女士把相當一部分精力投入到重症病人的康復問題。在從事研究寫作的同時,L女士把長跑作為了持之以恆的健身項目,並參加了在西藏等地舉行的馬拉松的半程跑。L女士的丈夫也是1980年代的傳奇人物。這樣一位元熱心於公共事務和公共活動、熟知公民權利、具有服務精神,且在政治上並非"敏感"的女士來自薦參選區人大代表,對人大代表選舉來說,應當說是有利的活力因素,至少可以激發一些選民的參與熱情、提高選民登記率和投票率。如果不是有自薦參選者,筆者就不會進行選民登記。出於對L女士的支持,又在她所在的選區上班,筆者以北京戶籍在該選區登記為選民後,就參加了L女士的參選活動,成為志願者。
由於對外地戶籍居民在選民登記上所設立的門檻——區選舉委員會要求外地戶籍者須由戶籍所在地的選舉機構或縣級人大常委會開具"選民資格證明"(而筆者一位同事,回戶籍所在地諮詢,相關部門竟稱不知如何開具),實際上能夠登記為選民一般都是北京戶籍居民。筆者所在公司有約50位員工,因為戶籍所限,只有5人登記為選民。雖然只有5人,但我們主要是要給予L女士以支持,自始至終都作為主力積極參加了選民小組會議。整個選區共設置三個社區,常住人口共約2.5萬人(2006年資料),而這次選舉,登記的選民一共才約3700人,可見登記率之低。
而志願者幫L女士做的,集中於"十一"長假期間,在選區內的各社區散發L女士做的"致選民的一封信"。L女士在信中對自己進行了簡介,扼要表達了參選意願和對選民的承諾。在此期間,L女士接觸了一些選民,其中不少人表達了對她的支持。從最後的投票結果來看,這種廣而告之的活動產生了一定的效果。
長假一結束,L女士就被剛剛上班的居委會和街道的幹部約談,被告知不能進行個人的宣傳、不能接觸選民。之後,L女士遂遵照他們的要求(儘管這種要求在法律上不盡合理),停止了參選的活動。
選民小組會議與初步候選人、正式候選人
當第一次選民小組會議推薦候選人時,準備推薦L女士的選民被告知必須當場一一簽名填表。在這種情形下,L女士共獲得40多位選民的推薦,成為初步候選人(據現行選舉法,獲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即可成為初步候選人)。然而,另兩位獲得數百人推薦的初步候選人(一位元是一家中央研究單位的女性少數民族官員,一位是選區內一個社區的女性黨委書記),推薦她們的選民卻以***、***、***(共幾十人的人名)"等(幾百人)"的方式,或"**選民小組"的形式出現在推薦表格上。顯然,"推薦"她們的選民,甚至其中的大多數,並未能一一簽名。這種在程式上對待自薦參選人的不公平,讓人不免猜想其背後的官方操作;而這種操作實際上貫穿到選舉結束。不過,不同於一些自薦參選人一開始就受到的阻撓,L女士在成為初步候選人這一環節上還比較順利,這與L女士這一階段採取的避免對抗、儘量合作的做法有關(L女士與居委會、街道幹部進行了若干次談話,並遞交了自己個人的詳細資料)。補充一點,第一次選民小組會議還選出選民小組的組長和副組長;出於避免對抗和對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尊重,我們同意居委會提名的一位退休女士任組長,但同時筆者自薦擔任副組長並獲得通過。
而第二次選民小組會議是推薦正式候選人,因本選區可選出的人大代表名額是一名,故需從三位初步候選人中推出不多於兩位作為正式候選人。雖然筆者所在的選民小組是推薦L女士,但選區內整體上推薦過程缺乏明確的規則,而這恰給官方的操作提供了便利,特別是最終由以居委會幹部、選區內國有單位負責人為主組成的"協調會"來確定正式候選人,導致選民小組的推薦淪為走過場(聽聞有一個選民小組竟然以對三人都進行推薦為會議結果)。"協調會"的醞釀協調的結果,在形式上仍按聯名推薦時候選人各自獲得的推薦人數多少,確定除L女士外的另兩位為正式候選人,實際上延續了聯名推薦時對自薦參選人在程式上的不公。在這種情形下,L女士要想成功當選,就需要獲得過半數選民以"另選他人"的方式投票支援自己。在大規模的參選活動未能進行展開的情況下,這對於L女士而言,難度很大。
與第二次選民小組會議合併召開的第三次選民小組會議上,筆者自薦成為監票人,這使筆者有機會觀察投票和計票過程。
而第四次選民小組會議是推舉參加與正式候選人見面的選民代表,選舉組織規定一個選民小組只能推舉一名選民代表,同時竟然規定選民代表一人只能向正式候選人提出一個問題。讓人不禁感慨:選民的權利被置於何種程度?!未能成為正式候選人的L女士在我們這一選民小組。她作了相當準備,成為我們這一選民小組的選民代表。之後L女士參加的與正式候選人見面會人,據說一位候選人回答得相當倉促,而另一位候選人則未回答一句話(讓人不免聯想,是有意安排?)。而當有人提出要提高居委會工作人員待遇時,作為見面會與會者主體的居委會人員則鼓起了熱烈的掌聲。
計票故事
投票日當天,筆者就在其中一位正式候選人所在的中央研究單位投票點(社區的多個投票點之一)監票,該單位有數名政工人員也是監票人。該投票點設有"秘密寫票處",但距離領票處和劃票處過遠,對投票人有所不便;更為關鍵的是,將"劃票"和"寫票"地點作出顯著區分,使秘密寫票的投票者一定程度上被暴露,實為不妥。在自上而下式運作機制的作用下,該中央單位人員200多人一般都參加了投票,絕大多數也投給了本單位的候選人。這個投票點的開放時間是8:00~20:00,針對的選民是該單位及周邊鄰近的單位、居民(包括筆者工作地)。在投票點關閉之前,居委會工作人員為提高投票率,還設法催促登記的選民投票,並攜帶流動票箱登門服務。而每個社區的中心投票站,開放時間是0:00~24:00。
當晚20:00後,筆者所在投票點將票箱封閉並運往社區中心投票站。隨後,就在中心投票站,由各投票點的監票人員自己打開票箱,直接進行手工計票和統計,並無唱票過程。這樣的計票方式在程式上存在問題,無法保證計票結果的高度準確率;而且,雖然選票都要封存入檔備查,但也有條件發生選舉人員在授意下或合謀進行的集體舞弊,因為並無明確規定要求監票人中須有一定比例的普通選民。當然,在由推薦初步候選人到確定正式候選人到選前選民會議的各環節,已有多種做法設法使官方屬意的候選人當選(如筆者8年前曾在一中央機關參加同樣的人大代表選舉,選前單位開會明確提出不要選舉其中一位成為正式候選人的自薦參選人),因而舞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較小。這次筆者所在的選民小組由分散於不同單位、企業和居民的選民組成,為混合小組,且L女士也在我們小組,因而居委會工作人員不便說出對選民投票的期待意向。而全選區共有約70個選民小組,其他小組的會議如何進行,有無投票意向的說明,筆者就不得而知了。
筆者監票的投票點的計票結果在意料之中,約八成的選票投給了投票點所在單位的那位元候選人,約一成的選票投給了擔任居委會書記的另一正式候選人,筆者工作單位的幾位元選民都以"另選他人"方式投給了L女士,但其中一張票因寫了兩個L的名字而成為廢票。在另一個投票點,L女士則獲得了58票。
為了提高有效票率,雖未規範填寫,但能明確辨認選民意願且選出的是不多於一人的選票,在筆者監票的社區計票時仍視為有效票,因而該社區的廢票率較低(約1.5%)。選區中有一社區共收回選票600多張,廢票卻多達60張(廢票率近10%)。
關於選票有效與否的認定,有一個插曲(簡稱"廢票風波"),值得一道。在社區內的其他投票點選票計票時,筆者看到兩張寫有L女士姓名,但在這一姓名右側的方框內又劃了"○"的選票("○"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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