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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595】培養病毒,受學術自由的保障嗎?

2011/11/2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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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該研究只為了解答公衛界「H5N1病毒有沒有可能在突變後出現,足以引發全球大流行疫情的病毒株?」之長期疑問,實不足成為「犧牲任何一條人命」之理由?縱從「利益衝量」的角度(洞穴奇案:犧牲一人,可以救10人)來看,本研究或有理由,惟本文也認為「人命是無價,是不能衝量的」,在講究「人權調和」的時代,實不應該再將「利益衝量」與「正義」劃上等號了。

【新聞】

科學家在實驗室中培養可能造成全球大流行的基因改造病毒,是應該受保障的學術自由嗎?其論文可以公開發表嗎?荷蘭、美國與日本學者的兩項研究,已在全球科研界引發軒然大波。荷蘭病毒學家傅希耶坦承,他所培養的H5N1基因突變禽流感病毒,「很可能是人類所能培養最危險的一種病毒」。學者指出,這種病毒萬一從實驗室外流,恐怕會釀成全球大流行的災難性疫情,奪走數百萬人的生命。相形之下,二○○九年肆虐全球的H1N1新型流感病毒,「只」造成一萬四千多人死亡。傅希耶(Ron Fouchier)並不是什麼瘋狂科學家,他隸屬於荷蘭「伊拉斯謨斯醫學中心」,和日本學者河岡義裕領軍的威斯康辛大學與東京大學聯合研究團隊,都期望解答公衛界長期的疑問:H5N1病毒有沒有可能在突變後出現,足以引發全球大流行疫情的病毒株?H5N1經常造成禽鳥大量死亡,但人類感染的病例到一九九七年才在亞洲出現,迄今總數也還不到六百例,且絕大多數為禽傳人。不過H5N1毒性極強,對人類的致死率超過五成,因此病例雖然不多見,但公衛界仍不敢輕敵。傅希耶以貂進行實驗,結果發現H5N1歷經十代基改培養,即具備藉由空氣傳播的能力,換言之,就有能耐引爆大規模流行。新病毒有兩個基因出現五次突變,過去這些突變都曾經在自然環境中發生,但從來沒有同時出現在同一病毒株。傅希耶和河岡義裕的研究,都有可能被運用來遂行生物戰、恐怖攻擊等惡毒目的。有些科學家認為,病毒可能散播到實驗室外,而惡棍國家或恐怖組織也可能依據公開出版的研究報告,研製生物武器,因此這類研究根本就不應當進行,也不應公開發表研究報告。這兩項研究報告都正接受「美國國家生物安全科學顧問委員會」審查,該委員會雖無權禁止學者從事相關研究,但可以勸阻學術期刊不要刊載論文。委員會主委暨炭疽病毒學家凱姆表示將會盡快公開說明處理方式(中國時報100年11月28日報導:超級流感病毒誕生 科研界譁然)。

【疑義】

按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1)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2)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3)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4)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應盡可能加以鼓勵或推進;(5)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的獎學金製度,應予設置;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四、本條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須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3號一般性意見(註二)亦云「38.根據對許多締約國報告的審查情況,委員會形成了這樣的看法:只有在教員和學生享有學術自由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權利。因此,即便第十三條中沒有明確提到這個問題,由委員會就學術自由發表一些意見是適當的,也是必要的。下列意見特別注意高等教育機構,因?從委員會的經驗看來,高等教育中的教員和學生特別容易受到破壞學術自由的政治壓力和其他壓力的傷害。但是,委員會要著重指出,整個教育部門的教員和學生都有權享受學術自由,下列看法中有許多是普遍適用的。39.學術界的成員都能夠個別地或集體地通過研究、教學、調查、討論、編制文件、印發文件、創造或寫作,從事發展和傳播知識與思想。學術自由包括個人對自己當前從事工作的機構或系統自由表示意見的自由,以便在不受歧視或不擔心國家人員或任何其他人員壓制的情形下履行其職務,參加專業或有代表性的機構,在同一個國家管轄範圍內享受別人能夠享受到的國際公認的人權。在享受學術自由的同時,也要承擔一些義務,例如尊重別人學術自由的義務,以確保持相反意見的人能夠進行公平的討論,不基於任何受到禁止的原因對任何人進行歧視。」。

是學術界的成員,都享受能夠個別地或集體地通過研究、教學、調查、討論、編制文件、印發文件、創造或寫作,從事發展和傳播知識與思想之學術自由,惟在享受學術自由的同時,也要承擔一些義務,而且也應遵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所述各項原則。

從而,科學家就基因改造病毒之培養、研究及其論文之發表,固受學術自由的保障,惟其論文公開發表後,惡棍國家或恐怖組織也可能依據公開出版的研究報告,研製生物武器;更甚者,這種病毒萬一從實驗室外流,恐怕會釀成全球大流行的災難性疫情,奪走數百萬人的生命,對於人命的危害及威脅,實在太嚴重,其嚴重違反「尊重人權」的基本原則,允許其論文公開發表,自是不妥。

更何況,該研究只為了解答公衛界「H5N1病毒有沒有可能在突變後出現,足以引發全球大流行疫情的病毒株?」之長期疑問,實不足成為「犧牲任何一條人命」之理由?縱從「利益衝量」的角度(洞穴奇案:犧牲一人,可以救10人)來看,本研究或有理由,惟本文也認為「人命是無價,是不能衝量的」,在講究「人權調和」的時代,實不應該再將「利益衝量」與「正義」劃上等號了。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3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92115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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