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范雲(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所以它涉及到,在座的各位如果你要跟人家發生性關係,那你就要注意對方有沒有在一個婚姻契約裡面,如果是的話,其實你可能就已經犯了刑法的通姦罪。」
通姦罪在臺灣是個「罪」,台灣是除了伊斯蘭國家以外,少數幾個還把「通姦」放在刑罰範疇裡面的國家。它存在許多爭議,包括「法律有沒有必要用刑罰干涉人與人之間的情感?」、「一條法律透過不同法官卻有多種判決?」
范雲:「就算你可能跟我只是洗三溫暖,所以我們曾經看過(裸體),法官就認為這證明你們兩個曾經有過性行為,所以通姦罪就成立。但如果法官在道德上就認為通姦罪應該除刑罰的話,就算我的老公衝進來,已經拍到我跟他裸體坐在床上的時候,那法官也可以說:『他們兩個裸體在汽車旅館的房間,不代表兩個人曾經有過性行為。』所以你可以看到,很有趣的,一條通姦罪它有好多好多種的判法。」
究竟通姦罪到底罰到了誰?以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的研究來看:1999~2005年間,1055件地方法院的通姦判決中,通姦而被告的丈夫有一半事後被妻子撤回提告,而只告第三者;但如果是妻子被告通姦,只有兩成被丈夫撤回。
范雲:「為什麼?因為我們有很多的男性認為他被『戴綠帽』是不能忍受的;可是很多女人可以容忍先生偷吃,只要他回頭,一切都可以被原諒。可是如果女人一旦偷吃的時候,她經常就被告到底。所以你會發現,看似性別平等、現代版的通姦罪,它還是被父權文化給運用。」
究竟刑法要不要管到成人之間的性、甚至是感情?范雲:「所以這裡面就是說,反而真正有罪的不是婚外『性』,而是婚外『情』。事實上有很多男人買春,他不會被老婆告通姦罪;被告的反而是那種有感情的婚外性。所以你會發現,真正有問題的是婚外情,而不是婚外性。」
范雲從通姦罪帶出「親密關係民主化」的概念,她引用國外學者的說法:「他(Anthony Giddens)先去回顧為什麼用『民主』這個概念,是因為民主的概念可以放在親密關係中來看,民主有幾個概念,它其實就在談『個人與個人自由平等的關係』。只是我們過去在講的是政治體制、公領域的民主;今天我們要看『親密關係』有沒有可能達到自由和平等的關係。」
范雲認為,台灣已邁入選舉民主化,但在政治領域中對弱勢者的歧視、對別人衝突解決方式的問題等,就是因為有許多人不習慣在親密關係中真正尊重另外一個人。如果要有穩定的政治民主,應該從親密關係、私領域的民主做起。
湛藍排骨/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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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錯誤的政策裡無法走出正確的路
非常有趣的論述想法。這不就代表,一切的源頭,是父權文化作祟,法律只是將其表面化的東西?當然父權文化一時難以去除,但如果沒有根本剷除,那還是會透過其他方式顯露出來的呀。對照整座謎霧重重的父權森林,廢掉法條本身也只是拔除一根雜草而已。
對阿你說的沒有錯, 很高興有這樣的想法, 縱使無力但只要每個階段有不同的人解構一點父權體制, 就會漸漸朝向更好的環境邁進了.
如果你剛進入性別這個領域, 推薦你看一本書《性別打結:拆除父權違建》; 裡面有一章提到「個人可以怎麼實踐」, 作者建議可以從日常生活當中練習「不要走阻力最小的路」, 我覺得對我而言滿有收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