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2月19日--公民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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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本人於阿Ben先生原報導之回應如下:

我看新土徵條例,日後徵收農地只會更加困難,保護更為嚴格。

您提到的「我們的島」節目口條全文我已拜讀,製作群很辛苦,但他們對新舊土徵條例內容的比對報導,確實不夠深入,另外,絕大的「報導密度」,都放置到「不願意被徵收的農民」身上,沒有願意被徵收的農民的聲音,也失去平衡性。(別忘了他們也是公民)

其實,我主觀也認為特定農業區的農田,根本就不應該徵收;但個人的主觀意見是個人的事,要打著「公視」的名號,作公視的報導性節目,就應該站在「平衡、多元」的角度。

談到新土徵條例:
別忽視在新法中的:「(原則)禁止徵收」的強度,它絕對已經接近「禁止徵收」。這是91年12月11日舊法中所無的,它已經是法律,有很強的宣示性及實質拘束力。

要打開法條中「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的例外之門時,要跳過門檻極高的「聽證」及「審議」之門,極為困難。請看看新修版第15條,審議委員是由地政、環評、城鄉規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以獨立意見的方式審議。
絕對不是舊法15條含糊授權內政部的方式組成。

只要向曾在公部門工作過的朋友問問就知道,行政實務上,有爭議而需要辦聽證的和評估的案子,大半都等於「陣亡倒地」了。執行層面的公務員,反正只是做白功而已,真正可憐的是,超過半數以上有需求的民眾,反而成了弱勢被綁在一起的對象。
(他們的權利,是不是也要在報導時交待一下?才算一種比較衡平的「正義」)。

新修訂的土徵條例第10條規定,土地需用人在提出徵收計畫前,就必須「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而且「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案」徵收「特定農業區農地,若有爭議,則必須聽證」。
(此處的聽證,係行政程序法第54條以下的程序,必須通知「農地所有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有關「市價」的部分,新修土徵法的第11條,市價是「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地政機關調查後,由評議會評定;
這個市價,在以後「實價登錄」後(依照一起通過的法律),不大可能有什麼操作空間;
而且,依照第22條第2項,農地主對「徵收的價格」不滿意的話,一樣有異議-->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並不是行政機關或評議會說了算。在法院內,大家可是平起平坐。

因此,新修的土徵條例,字面上顯然增加了老農地主的意見表達權,也給予有利害關係之公民表達意見的機會,更增加了有爭議(包括拒絕徵收)時的司法救濟制度,不可能有所謂的「搶」或「騙」,更遑論情緒化的牽扯到「選前都敢、選後有什麼不敢」這樣的重口胃論斷(尤其在現在,由老師在台上,以論理濃度這麼低的方式表達,也蠻開眼界的)。

我反而認為:徵收「優良農地」的可能性,已經被新土徵法以「程序」上技術拒卻,或增加極難的屏障。
個人認為,這畢竟是在:「憂心優良農地,被拿去作其他非真正農作用途(包括私人以「756坪蠶食」方式作非農業生產)」的過程中,蠻大的進展。
如果仍然維持舊法,將特定農業區的土地徵收作為工業區的「成案容易度」要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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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斷新修正通過的「土徵條例」是不是比原來91年12月11日版要「鴨霸、不正義」?就應該實際閱讀比對一下,新版與舊版的差異點。

新修版連結網址: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93
舊版連結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58

報導對象訴求「公益性、必要性」的字眼是在新土徵條例的第3條之1,舊版土徵條例並無該條,
該條中,除了規定要先考量「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外,而且規定了重點在於「儘量避免耕地」及「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不得徵收」。

所以,新修條例是把「徵收土地」變得更慎重、難度更高,對農地的保護也更加周全。

換言之,如果不修正土徵條例,繼續延用『91年版的舊土徵條例,政府可能較能輕易徵收私人土地』。

我建議在報導時,或公視引用報導前,請把法律條文真正看過一遍,最起碼比對一下,報導對象說的,和真正已完成立法程序、以後有拘束力的條文,有沒有差異。

這樣才是公視,或公民記者自詡的高品質、獨立公正的、多元的新聞。

阿Ben

對了!
重播:2011-12-24(六) 11:00

另 以下可參考文字檔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5700

阿Ben

剛看完公視11:pm 我們的島 野蠻遊戲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ZJ--rPh4QA&feature=youtu.be
就看到您的留言 實在是很巧!
感受也很深!
建議您 也看上述完整報導!

尊重您的留言 也謝謝您留言!

讓我們 一起繼續為「土地正義」努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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